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知青回沪未居住,征收补偿可有份? 加装电梯一楼突然反悔,怎么办? 家中贵重物不翼而飞  小偷竟是闺蜜的男友 离婚了,这套动迁安置房怎么分?
第23版:新民法谭 2021-12-03

知青回沪未居住,征收补偿可有份?

市民来问:

钱女士前来咨询,其系上海回沪知青,1989年因落实政策户口迁回到上海中心城区一套房屋内。该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系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父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承租人是钱女士的母亲。该房屋系老式里弄房,居住条件十分简陋。

之前房屋内已经居住着钱女士父母及钱女士大哥、弟弟三户人家共七口人,钱女士及其丈夫的户口迁回上述该房屋后,曾在此暂时过渡过一个多月,后因居住条件困难引发兄妹、妯娌间诸多矛盾,钱女士夫妇无奈只能在外租房居住。

1992年和1996年,钱女士的父母先后去世。1997年钱女士大哥没有经过钱女士夫妇同意的情况下,偷偷把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父母去世后,钱女士曾多次要求搬回上述公房居住,但均被大哥和弟弟拒绝。1994年,弟弟在自己的单位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受配人为弟弟一家三口。2019年5月,钱女士户口所在的老公房征收拆迁,所得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两套房屋及250万元补偿款全部被大哥和弟弟两家人分割占有,他们以钱女士夫妇没有在公房实际居住、为空挂户口为由拒绝了钱女士分割动迁利益的要求。

钱女士难以理解,都说世上兄弟姐妹之间有手足之情,但自己的大哥和弟弟却联起手来一起欺负她,侵害她原本理应享受的动迁利益。

律师回答:

律师认为,钱女士夫妇系回沪知青身份,户口登记在涉案房屋内,在沪他处无房,居住条件十分困难。虽然当初户口回迁时,钱女士夫妇没有在此居住一年以上,但是原因是因为当时涉案房屋居住状况已经十分拥挤而无法居住,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

根据上海市政府、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同住人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和解答,钱女士夫妇应该被认定为上述公房的同住人,当然应该享有动迁补偿安置利益;弟弟一家三口因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不能被认定为本次公房动迁的同住人,从而也不能享受动迁利益。

哥哥作为上述公房的承租人,代表该户和拆迁人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因此哥哥和弟弟的做法显然侵犯了钱女士夫妇的合法权益。鉴于兄妹三人矛盾较大,已经无调解的可能,律师建议钱女士尽快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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