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的爷爷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梁先生的叔叔梁某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但未在该房实际居住过。梁某欲独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协商分配不成后,梁先生通过诉讼获得了一笔不菲的征收补偿款。
梁先生的爷爷老梁夫妻一生育有两子,即梁先生的父亲和梁某。老梁夫妻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梁。1971年梁先生的父亲支内去了陕西工作,后在西安结婚成家,1978年生下儿子梁先生。1982年梁某和胡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女小胡。1985年梁某的工作单位在上海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公房,房屋受配人为梁某、胡女士和小胡一家三人,梁某分配公房后一家三口从系争房屋搬出。1997年10月,梁先生作为支内人员子女按照政策将户口从西安迁入系争房屋,之后梁先生在上海参加工作。因系争房屋狭小,居住条件困难,梁先生一直在本市他处租房居住。1999年4月,梁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本市他处迁入系争房屋。同年10月,经户籍在册人员一致协议,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梁某。2001年和2004年,老梁夫妻先后因病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梁某对外出租。2006年梁先生在本市购买了商品房居住。
2021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25日,梁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412万余元。梁先生找到叔叔梁某协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事宜,没想到梁某恼羞成怒,不仅不愿分享征收补偿利益,还把梁先生大骂一顿。梁某认为当初让梁先生的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纯粹是自己提供了帮助。梁先生户口迁入后从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过,现在居然要来分一杯羹,自己真后悔引狼入室了。虽经他人从中斡旋,梁某还是不愿给梁先生任何利益。
梁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梁先生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在梁某和梁先生之间均等分配。首先,梁先生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梁先生在本市他处从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没有享受过房屋动迁福利,其户口是按照支内人员子女回沪政策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的,属于政策性落户,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人员即便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也应当按照房屋同住人对待,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况且系争房屋面积狭小,居住困难,当年梁先生只得在他处租房居住,单从房屋本身居住困难无法居住的情形看,根据相关规定,梁先生也并不丧失同住人地位。其次,胡女士和小胡因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应被排除同住人地位,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再次,征收前系争房屋多年无人居住,梁某虽为承租人,但其本人并不具备额外多分征收补偿款的法定理由,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梁先生和梁某之间均等分配。
后梁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研判。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梁先生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排除了胡女士和小胡的同住人身份,最终判决原告梁先生和被告梁某分别获得206万余元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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