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林先生和林女士兄妹二人,自小就跟着父母居住在上海老城区一套公房内。上世纪七十年代,林先生作为家里的长子,响应国家号召上山下乡。后来,落实政策后于九十年代先后将自己及妻儿的户籍分别从外地迁入父母的公房内。2000年以后,林先生父母先后因病去世,该公房承租人变更为林先生。林先生一家三口回沪后就一直居住在该公房内,直至房屋征收。林先生的妹妹林女士婚后就搬到夫家居住,户口却一直留在原来的公房内。林女士随丈夫婚后享受过福利分房,福利房的原始受配人是其和丈夫一家人,后福利公房被拆迁,一家人又获得了两套动迁安置房和部分货币补偿款。
2019年底,林先生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有林先生一家和林女士共四人的户口登记在册。2020年6月,林先生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490万余元。2020年10月,因征收补偿分配问题,林先生多次和林女士夫妇发生争执,后经亲戚从中斡旋,林先生代表家人在林女士事先拟定好的动迁利益分配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中约定“林女士分得120万元,其余征收补偿款均归林先生一家所有”的内容。后征收补偿部门根据双方提交的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分别将征收补偿款汇入林先生和林女士两人账户。
原本事情已经结束,但是后来林先生不知从哪里获得咨询得知,妹妹在夫家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不应该分得征收利益。林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妹妹返还已经分得的征收款。
收到法院通知的林女士,感到不可思议,本来兄妹俩协商谈妥的分配方案还在,怎么说翻脸就翻脸,这个公房本来就是父母留下的财产,自己作为女儿也应该和儿子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律师帮忙:
林女士找到我们律师咨询,我们给她分析案情,认为兄妹俩已达成分配协议,且征收补偿款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要推翻协议几乎不可能。虽然协议违背林先生一家的初衷,林女士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分配协议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鉴于双方已经签署了征收补偿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各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一旦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确认该协议真实有效。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从协议内容看,林先生一家认同林女士公房同住人地位且愿意在家庭内部之间分配处理补偿款项,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已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林先生能证明该协议是基于受胁迫或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重大误解,否则,林先生想否定该协议,几乎不可能。
林女士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如前述分析,林先生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由此可见,征收过程中,尽管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解决,但一旦签署分配协议,最终将无法改变家庭内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故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动迁利益分割的家庭内部分配协议要谨慎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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