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3日 星期六
大老远买回假名牌  牵出售假案值百万 再婚的烦恼 560余万征收补偿款兄妹怎么分? 这些租客为何被骗得团团转?
第24版:新民法谭 2022-02-25

560余万征收补偿款兄妹怎么分?

市民求助:

蒋先生兄妹二人出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其父母在八十年代初在单位分得一套公房,承租人原为父亲。1997年父母购买该公房为产权房,购买产权时父母和蒋先生三个人的户口在册。在购买公房的家庭内部协议上,三人签字同意将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为其二人共同共有。2006年父亲去世后,蒋先生把其配偶和孩子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内,之后蒋先生一家和母亲便一直在此居住。2019年7月,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蒋先生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560余万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不久,蒋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蒋先生认为其一家人的户口在涉案房屋内并实际居住,故其一家三口均为房屋同住人,而其妹妹婚后到夫家居住,户口同时也迁往夫家,后来又在夫家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房屋同住人,因此全部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及老母亲共四人所有。念及亲情,蒋先生愿意将母亲的一份征收补偿款作为遗产,分出一半给妹妹。妹妹则认为房屋是父母的,自己应该有权分得份额,考虑到哥哥一家户口在册且实际居住的情况,提出自己只拿三分之一的补偿款,其余三分之二归属于哥哥一家人。但固执的蒋先生坚持只给妹妹八分之一即70万元。

律师帮忙:

蒋先生的妹妹失望至极,无奈之下只能咨询律师,希望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律师接待后,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认为本案全部征收补偿款原则上应参照继承,在兄妹二人之间平均分配。因为征收拆迁中所谓房屋同住人概念一般针对的是公有房屋,私有房屋被征收后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属于产权人,和房屋中的户口一般没有必然联系,除非认定为居住困难,有针对户籍在册人员的居住困难补贴。本案中,被征收的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虽然蒋先生一家的户口在册并长期实际居住,但他们只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是征收补偿意义上的“房屋同住人”。该房屋的征收补偿针对的是房屋产权人,在产权人已去世的情况下,征收补偿款应参照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蒋先生妹妹的户口不在册以及福利分房情况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

随后进行的法院诉讼过程中,法官非常认同妹妹代理律师的意见,当庭向蒋先生做了详细的法律释明,蒋先生才恍然大悟,不得不接受原则均分的结果。考虑到蒋先生的通情达理及对母亲的长期共同生活照顾,妹妹也当庭表态愿意额外多分给哥哥70万元作为补偿。一场家庭矛盾就这样通过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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