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刘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居住在上海中心城区,上世纪70年代刘先生单位分配给他一套公房,后刘先生去世,公房承租人变更为李女士,直至本次征收。刘先生夫妇育有一女刘某娣、一子刘某强。刘某娣早年作为知青到内地,后来一家人户口先后迁回该房屋内。刘某强结婚成家后,一直和父母居住在该公房直到本世纪初。刘某娣一家回沪后,曾在该公房临时住过一段时间,但由于家庭矛盾,后在当地居委会的协调下,大家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由于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为解决矛盾,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父母、刘某强同意刘某娣一家要求在外租赁住房;二、如遇该公房动迁,双方必须按户口人员均等分配。之后,刘某娣一家搬离。后来,刘某强从单位分了公房,一家人也搬出了该房屋。之后被征收房屋就由李女士一人居住使用至被征收为止。
2020年9月,承租人李女士签署《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房补偿款及各类补贴、奖励合计人民币695万元,现该《补偿协议》已生效。该户有常住户口7人,共两本户口簿。其中李女士和刘某强一家三口为一户;刘某娣一家三口一户。
姐弟俩得知房屋征收后,都找到母亲李女士要求分割动迁款。刘某娣认为弟弟刘某强在他处已经享有公房福利,不再属于同住人,因此征收款应当由母亲和他们一家人,即按照四人均分。而刘某强则认为姐姐一家均为空挂户口,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不是同住人,不应分得动迁利益,征收款应当由母亲和他们一家人,即按照四人均分。
律师帮忙:
我们在接受姐姐刘某娣一家人的委托后,详细审查了相关材料,认为案件可能存在第三种结果,即由所有户籍在册人员均分,同时适当照顾母亲李女士的利益。我们分析后认为,本案首先要确定被征收房屋内的同住人范围;其次再对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配。鉴于刘某强一家人在被征收房屋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被征收房屋内曾长期实际居住生活,故对被征收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关于其单位分配的公房,相关材料显示刘某强并非该公司正式职工,该房系由其出资购置,且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刘某强享受相关公房福利政策的情况下,其不应作为刘某强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分割的排除因素。
而刘某娣一家人在被征收房屋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虽然在房屋征收时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但从签订的《协议书》看,刘某娣一家因发生家庭矛盾无法在被征收房屋内共同生活,为解决矛盾,在相关组织的协调下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在外租房居住,故对被征收房屋并未放弃权利。由于刘某娣一家搬离被征收房屋是基于与家人发生矛盾后无法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客观需要,且刘某娣在他处也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安置等福利,故也应视为被征收房屋同住人。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告知刘某娣,该案双方均系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割。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基本上支持了我们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但在分割征收补偿款时,应综合全面考量房屋的来源、历史演变、人员户籍情况、实际居住状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平衡双方利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单纯以家庭内部对于居住所作的安排作为唯一的考量因素进行处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一般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征收补偿款。鉴于该案承租人李女士年事已高,且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故法院认为应充分保障老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可以适当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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