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征收前弟弟秦某被指定为公房承租人,因协商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成,秦先生把秦某一家告上了法院,作为承租人的秦某竟一无所获。
秦先生和秦某系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秦先生和秦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69年,秦先生作为上海支内人员去了江西工作,后在江西娶妻生子。1988年,秦先生一家的户口从江西某地迁入系争房屋,一家人在系争房屋居住了4年后,秦先生于1995年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并搬出系争房屋。之后秦先生的妻子和儿子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其购买的商品房内,秦先生的户口则留在系房屋。1978年,秦某和张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小秦。1983年,秦某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一套两居室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秦某一家三口,分房时秦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其福利房屋。1989年,秦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秦先生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2010年5月,秦某夫妇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至房屋征收。
2020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系争房屋有秦先生和秦某一家三口共四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因秦先生和秦某在推选签约代表的问题上互不相让,秦某声称自己要做房屋承租人,做不了承租人不搬迁。征收部门和公房管理单位为了动员秦某按期搬走、化解矛盾,临时指定秦某为该户的承租人。2020年12月8日,秦某作为指定承租人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代表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86万余元。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秦某认为自己是房屋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且自己一家有三人户口在册,提出要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虽经多人协调,秦某仍坚持自己一家至少要分得400万元,让秦先生难以接受。
秦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秦某在分配中并不享有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其一家三口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其承租人地位在租用公房凭证上有明确记载。而征收过程中被指定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根据本市房管部门就关于公有居住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后,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确定,其本质上是被征收户的签约代表,未与出租人真正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权限仅限于代表被征收户协商并签订征收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等,故在此情况下,秦某不因其承租人身份而必然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其是否可获得利益,仍应按照共同居住人条件进行审查认定。秦某一家三口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身份认定中的“他处无房”条件,因此秦某一家三口均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后秦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秦某作为临时指定承租人,在家庭内部分配中不享受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判决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归属原告秦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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