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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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版:新民法谭 2022-09-23

好心帮亲戚落户口,对方却要征收款,怎么办?

市民求助:

余先生和太太育有一子一女,即哥哥余某和妹妹余某某。上世纪七十年代,余先生单位分配给他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公房),余太太婚后户口即迁入系争房屋,两个孩子出生后,户口均报于此。1990年,余某和王某(外地户籍)结婚并居住系争房屋,次年生有一女小余。妹妹余某某1992年结婚,婚后搬入丈夫雷某家,户口没有迁出。1993年,余某某夫妻生有一子小雷。1998年,雷某家的公房拆迁,雷某享受了动迁安置,获得了一套动迁安置房,其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该动迁安置房内。2018年,小雷的户口从自家安置房迁入系争房屋。1996年,余太太妹妹的女儿黄某以找工作方便为由,恳请把自己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余先生和余太太答应了。黄某户口迁入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后来,余家多次催促,黄某再也不愿把户口迁出。按照政策,王某可以转上海户口后,要求将户口落入系争房屋,此事遭到余某某的坚决反对,故王某的户口一直没能迁入系争房屋。2011年,余先生因病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余太太。之后房屋一直由余太太和余某一家三口实际居住。2021年10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余太太作为房屋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20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余某某提出自己和儿子小雷应参与分配,黄某听说后,也提出自己至少要分150万元。协商无果后,小黄一纸诉状把余太太等5人告上了法院。

律师帮忙:

余太太和余某找到我们咨询,我们了解全部案情后,认为本案余某、王某、小余、余某某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在余太太、余某、王某、小余和余某某五人之间分配。首先,黄某无权参与征收补偿款分配。黄某户籍之所以能迁入,是因为余太太一家帮助性质,且其自户口迁入后从未实际居住,应排除同住人地位。其次,小雷也无权参与征收款的分割。小雷户口迁入后从未实际入住,其父母他处有住房足以满足其居住需求,故小雷的户口亦属于“空挂户口”,应排除同住人地位。第三,余某一家三人和余某某均应被认定为同住人。余某和小余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且一直实际居住,他处无房,毫无疑问是公房同住人。王某虽户口在外地,但基于婚姻关系入住系争房屋多年,应被视为同住人对待。余某某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只是结婚才搬出系争房屋,其户籍登记在系争房屋从未迁出,且其本人在夫家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虽多年未居住系争房屋,但该情形并不丧失公房同住人地位。最后,余太太年事已高,在和同住人均分征收补偿款不能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多分。

后余太太和余某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我们首先申请法院把王某追加成当事人参与分配;其次,用确凿证据证明黄某虽户口在册,但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的事实。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最终判决余太太分得200万余元,余某一家分得400万余元,余某某获得120万余元,原告黄某和被告小雷被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没有分到征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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