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高女士祖母承租的公房遇到了征收,按说高女士应该与父亲高某一样享受征收补偿利益,但父亲与继母的做法令高女士非常伤心。
高女士的祖母何女士在上海有一间公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面积只有13.9平方米。1983年3月,高某与徐女士结婚,婚后暂住徐女士娘家。次年,高女士出生,其户口随母徐女士一起迁入涉案房屋。因涉案房屋较小,高女士的祖母就把涉案房屋交由儿子、儿媳居住,自己带着孙女高女士在外租房住。1994年6月,徐女士因病过世。为照顾高某,祖母带着高女士搬回涉案房屋居住。
2014年2月,高某与赵某再婚,遂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作为婚房入住,直至征收。高女士2014年5月结婚,婚后居住在丈夫家的商品房。2017年7月,高女士的祖母过世,承租权人未做变更。
2021年8月,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高某代表该户与征收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房屋拟补偿360余万元。高女士找父亲和继母要求分割征收款时,遭到一致反对,父亲和继母认为:首先,高女士虽户口在册,但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过,都是随祖母在外租房居住,属于“空挂户口”;其次,高女士他处有房,居住条件非常好,不应该被认定为同住人。后父亲和继母瞒着高女士领取了全部征收款,无论高女士怎么央求,均不予理睬。
律师帮忙:
高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全面了解了案情,认为涉案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在高某与高女士之间均分。
首先,高女士的户口不属于“空挂户口”。一般所说的“空挂户口”指的是户籍虽在涉案房屋,但从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过。按照上海市的政策,“空挂户口”人员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也就不应该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高女士户口在册,从小就居住在涉案房屋。退一步说,即便高女士的祖母已过世,无法证明高女士在涉案房屋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但是她随祖母在他处租房居住,也是家庭内部对居住房屋的合理安排,不能据此排除高女士的同住人地位;涉案房屋面积较小,居住困难,祖母带着高女士在外租房居住也是常情。按照上海高院的有关规定,因居住困难在外租房居住的人员,仍应视为同住人;
其次,高女士在未成年时,其祖母为其安排居住的地方,是对她的帮助,不能以此推断高女士放弃了居住权益。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益随其父母,高女士的父亲在涉案房屋中有居住权,高女士作为未成年人,也在涉案房屋中有居住权;
第三,高女士婚后居住在其丈夫家的商品房,不属于因“他处有房”而不能再次享受征收利益的情形。按照上海高院的有关规定,“他处有房”指的是在他处曾经享受过福利性质的分房。至于高女士的继母赵某,因其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不属于同住人,无权分得动迁款。
后高女士聘请我们为其代理诉讼,将父亲和继母告上法庭。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高女士户口在册,其随父亲或随祖母在外租房居住,是家庭内部对居住房屋的合理安排,不可以此排除其同住人地位。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高女士征收款的一半,即180余万元,案件以高女士的获胜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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