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40万元存单失而复得 共享单车调度员动歪脑筋骗薪资 家有洁癖妻 在江苏享受过福利分房,还能获征收补偿款吗? “热心”网友当红娘分饰两角行骗
第23版:新民法谭 2022-11-30

在江苏享受过福利分房,还能获征收补偿款吗?

市民求助:

刘先生的父母早年在上海市中心分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刘父。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刘先生在江西结婚成家,生有一子小刘。1984年,小刘按照回沪政策,户口从江西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小刘在系争房屋附近读中学,生活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1988年,刘先生夫妇工作从江西某地调入位于江苏的上海某所属农场,户口随之迁入江苏。1989年,刘先生夫妇在该农场分得了一套福利公房。九十年代中期,刘先生夫妇工作调回上海,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2005年在上海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才搬离系争房屋。刘先生的弟弟婚后于1985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所得使用面积为近20平方米公房,原始受配人是其夫妇和儿子共三人。2007年9月,刘先生的弟弟把该房屋卖掉,同时把一家三口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房屋征收。2010年,弟弟用当初卖房的钱为其儿子置换了一套婚房。

2020年6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刘先生的弟弟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70万余元。本来谈好的方案是两家均分征收补偿利益,但弟弟突然变卦,说系争房屋的所有补偿款应该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所有。首先,截止到征收决定前,哥哥刘先生一家并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其次,哥哥一家已经在上海国有企业的江苏农场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再次,自己一家虽有单位分房,但是当年的分房面积小,不属于福利房性质。刘先生考虑亲情愿意让步,提出只要200万元,余下的270万元归弟弟一家三口,但弟弟、弟媳坚决不同意,只愿意给刘先生一家30万元。律师帮忙:

刘先生万般无奈,只能寻找律师咨询。我们给他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刘先生一家三口所有。首先,刘先生一家三口完全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其子小刘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且实际居住多年,刘先生夫妇户口自他处迁入后也曾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刘先生在江苏的福利房,不属于上海公房征收同住人认定应排除的“本市他处有房”的情形。其次,弟弟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判断是否房屋居住困难的标准是,按照当年分房的标准而非现在住房标准,弟弟的公房,虽然居住面积仅20平方米,但按照当时的政策,该住房面积完全达到了住房解困标准,当然属于福利分房。弟弟一家三口在享受过公房福利且他处有良好居住条件的情况下,虽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是并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后来刘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不过,法庭上刘先生表达了考虑亲情自愿给被告弟弟一家50万元的想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家获得50万元征收补偿款,其余征收补偿款全部归属原告刘先生一家所有。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23101200110613587)

闫东方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346)

咨询预约电话:021-61439858

地址:长宁区凯旋路1522号东方明珠凯旋中心1505室(轨交3号线、4号线、10号线虹桥路站,6号出口右转即到)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