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和胡某的父亲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胡某一家户口登记在该房,胡某欲多分征收补偿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胡先生把胡某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兄弟俩均分。
胡先生和胡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胡先生母亲早亡,房屋产权登记在胡先生父亲一人名下。1981年胡先生分配福利公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1984年胡某和杨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胡。1986年杨女士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公房,房屋受配人为胡某一家三口。2005年胡某家庭分配的公房被动迁,胡某家庭获得了两套动迁安置房。胡先生和胡某先后从系争房屋搬出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胡先生父亲一人居住。2001年胡某的公房被动迁时,胡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原本说好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仅是临时过渡,但胡某一家三口户口迁入后,再不肯迁出。2006年初,闻听系争房屋可能要被拆迁的消息后,胡某夫妇搬入系争房屋居住,胡某对外称搬入系争房屋是为照顾老父亲,但实际上老父亲每月一万多元的养老金全贴补给了胡某夫妇。2016年老父亲住进养老院,直到2019年去世,其间的开支和照顾主要靠胡先生。
2021年6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8月16日,胡某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18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胡某一家三口户口。在协商分割征收补偿款时,胡某提出其一家三口户口在册,且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其家庭成员有权要求参与分配。其和老父亲共同生活多年,因对老父亲照顾较多应当多分。胡某要求获得500万元,其余的218万元归胡先生。胡先生出于亲情曾考虑适当让步,但胡某咄咄逼人,坚持己见拒不让步。
胡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胡先生和胡某之间均等分配,胡某没有多分的法定和酌定理由。首先,系争房屋性质为私房,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产权人。产权人去世后,应参照继承由法定继承人获得。其次,户口不能成为胡某多分的理由。系争房屋并非公房,不适用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虽胡某一家三口户口在册,但其一家在本市他处有房可居,其户口系从他处再次迁入,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并未因胡某一家的户口在册而增加。再次,本案是共有纠纷而非法定继承案件,照顾老人的因素不能成为多分的理由,况且老人去世前的几年是在养老院度过的,相比对父亲的赡养,胡某并不比胡先生付出更多,其没有获得额外多分的酌定理由。
后胡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胡先生把胡某一家告上法院,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一家虽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因其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在本市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其一家三口的居住并不需要系争房屋征收来保障,其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为产权人的遗产,据此判决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由原告胡先生和被告胡某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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