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徐先生通过市场方式取得了一处公房的使用权,现该房被征收,徐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被自己好心接纳到自己房屋中的侄子全家却提出要分割征收利益,甚至提出要分走大部分征收利益。对此,徐先生非常难过。
上世纪90年代,徐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以一万八千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房产承租权(以下简称系争公房),承租人为徐先生。
徐先生还有一个弟弟,上世纪60年代,弟弟徐某去了安徽。其间,生育了小徐。1996年4月,小徐按照政策可以回沪读书,其户口先是迁至爷爷奶奶位于浦东的房子里,后爷爷奶奶的房屋动迁,小徐作为被安置人享受了动迁安置利益,其户口也迁入位于浦东的安置房中。徐先生考虑自己公房附近有较好的学校,出于对侄子的关心,将小徐的户口从浦东迁入到自己的公房。小徐入住后,徐先生不仅照顾其日常生活,还辅导读书,对小徐可谓无微不至。2000年前后徐先生购买了商品房,他搬往商品房居住,系争房屋空关。
2016年4月,小徐与黎某结婚,黎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次年他们生育一男孩徐某铭,在系争房屋中报出生。
2022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作为承租人,徐先生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共计补偿利益420万元。小徐闻讯找上门来,声称已咨询过懂法律的朋友,在征收利益分割中,原则上承租人和同住人要均分。虽然徐先生是承租人,但是自己一家三口均户口在册,且自己是知青子女,依法应被认定为同住人,所以,征收利益应按3:1的比例分配。小徐一番话令徐先生实难接受,也未予理睬。小徐将徐先生告上法庭。
律师帮忙:
徐先生通过熟人找到我们咨询。我们认真听取了徐先生的陈述,全面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徐先生一人所有。第一,系争房屋是徐先生一人出资,通过市场方式购买获得,不属于福利分房,故其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归出资人;第二,小徐的妻子黎某虽户口在册,但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应排除其同住人地位。徐某铭是未成年人,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更无权参与分割征收款;第三,小徐是知青子女,其回沪后,户口按政策落到了浦东其爷爷奶奶的房屋中,其作为被安置人,已享受过征收补偿利益,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
后徐先生出于善意,为帮助其读到更好的学校,将其户口迁入,此次迁入,不属于政策性迁入,无法再次按照知青子女对待;第四,小徐户口迁入只是为了读到更好的学校,徐先生将其户口迁入具有帮助的性质。
后徐先生聘请我们诉讼维权,我们律师团队调取了小徐爷爷奶奶房屋的动迁安置资料,证明小徐属于他处有房。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承租的公房系其市场方式购买所得,原则上征收利益应归出资人;黎某、徐某铭虽户籍在内,但未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小徐他处有房也被排除在同住人之外,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徐一家的全部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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