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沈女士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在承租房里还有自己的外甥小曹的户口。尽管小曹知道自己曾与父母一起享受过福利分房,但他认为,自己未成年时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是“不算数”的,仍坚持要分割征收款。
沈女士姐妹三人,上有姐姐沈某,下有妹妹沈某某,父亲早年在上海某区分配有一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13年5月,父亲亡故,该房承租人变更为沈女士。1985年4月,沈某与曹某结婚,后生育儿子小曹,小曹的户口报入系争房屋。沈某工作较忙,小曹就由外公抚养,一直随外公生活在系争房屋。沈女士及沈某某作为小曹的姨妈,在共同生活时对小曹的生活、学习关怀备至。1995年4月,曹某所在单位为其配套了一套公房,承租人为曹某,同住家庭成员为沈某、小曹。小曹开始随父母到新分配的公房生活,但户口仍保留在系争房屋内。
2022年1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沈女士作为承租人与征收方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户拟获得补偿款600余万元。
大姐沈某知道这一情况后,提出儿子小曹有权分得征收款的三分之一,理由是他们已经咨询过相关专业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小曹虽在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未成年时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是“不算数”的,而且沈某还真的拿出所谓的规定读给沈女士听。沈女士认为,当初自己和妹妹对小曹爱护有加,现在大姐一家不感恩也就算了,他们家自己有福利房,还要和自己抢征收款,确实难以理解,对沈某一家的要求未予理会。
不久,沈女士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小曹将两位姨妈告上了法庭。
律师帮忙:
沈女士找到我们律师团队咨询。我们在了解全部案情后告知沈女士,原告关于未成年时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是“不算数”的说法是对有关规定的误解,是错误的。首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2020〕4号文件确实规定“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但前提是,未成年人成年后,另外又分到一套新公房,新分配的公房动迁时,他不会因为其未成年时曾经与父母一起享受过福利分房而受到影响。而本案的情况是,系争房屋是沈女士的父亲分配的,不存在小曹成年后又分配一套公房的事实,这种情况无法适用上述规定;其次,1995年4月,小曹的父亲分到公房后,小曹就随父母到父亲的公房里居住,其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不符合同住人认定的条件,故小曹不应该参与分割征收款。
后沈女士和沈某某委托我们律师团队应诉维权。我们先是调取了原告一家包括小曹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证据,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小曹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幼年时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但其居住利益随其父母,其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且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认定其为同住人,遂判决所有征收款均归二被告所有。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23101200110613587)
闫东方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346)
咨询预约电话:021-61439858
地址:长宁区凯旋路1522号东方明珠凯旋中心1505室(轨交3号线、4号线、10号线虹桥路站,6号出口右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