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30日 星期日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违反国际法“风险预防原则” “一带一路”十年:推动全球共同发展
第15版:新民环球/论坛 2023-09-07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违反国际法“风险预防原则”

郑志华 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日本强行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以来,一些社会舆论对此行为的国际不法性和危害性尚无清晰认知。其实,核污染水排海违反国际法,是不道德的、自私自利的行为,而且可能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核污染水不是“处理水”

有人认为,既然经过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审查和评估,经处理后的核污染水即所谓“处理水”符合国际安全标准,按日本的说法是“有控制地逐步将处理过的水排放入海,对人类和环境的辐射影响微乎其微”。

有人则持完全相反的意见,认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不是对日本排放行为的核准,国际原子能机构也没有被赋予这样的权限和职责,而且报告明确声明“排放是日本政府的决定,本报告既不是建议,也不是对这一政策的认可”。

日本坚持声称,排放的是经过“多核素去除设备”(ALPS)等设施处理并稀释后符合日本国家“排放标准”的“处理水”,并且得到国际原子能机构背书与认证,不属于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但反对意见认为,日本排放的核污染水不同于核电站正常运行中产生的核废水,虽然经过ALPS处理,仍然无法去除其中的碳-14和氚,需要进一步用海水稀释处理。此外,ALPS等处理装置的长期可靠性以及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公布数据的真实准确性都存疑,在缺乏全面检测以及利益攸关方介入和监督之下,国际社会很难对日本的核污染水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建立信心。

更为重要的是,即便符合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建议的相关监管标准,但是如此大规模的“非正常放射性废物”排放是史无前例的,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复杂海洋环境的影响,科学界对氚与有机氚在内的多种核素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存在很大争议,无法给出确定无害的结论。

国际法上有明确规定

核污染水处理既是个科学问题、事实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在科学上存在争议、处理结果可能令国际社会整体面临不确定的风险时,国际法要求相关处置应符合“风险预防原则”与“风险防止原则”。

《伦敦倾废公约》1996年议定书第3条规定,“各缔约当事国应当用保护环境不受倾倒和海上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危害的预防方法,即在有理由认为进入海洋环境中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可能造成损害时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即使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在输入物与其影响间有因果关系时亦然”。

《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明确规定,“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

《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第6条规定,“各国对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管理和开发,应广泛适用预防性做法,以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全海洋环境。各国在资料不明确、不可靠或不充足时应更为慎重”。

日本在科学界对核污染水排海的后果无法确证无害、对危害风险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贸然启动排海,违反“风险预防”和“风险防止”原则,事实上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盒子”,使得全球生物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面临巨大的风险。

周边国家可积极行动

对于可能因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蒙受不利影响的周边国家,或许可以积极行动起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保全权利和防止日本排海行动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临时措施”,责令日本暂停排放,后续处置计划必须考虑到已有的最佳科学证据,重新比较和评估目前技术上最可靠的方法,包括而不限于地层注入、排入海洋、水蒸气加热释放、电解大气释放和地下掩埋等。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