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单女士父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在分割征收款时,妹妹单某主张,阁楼是自己搭建的,因搭建部分取得的“搭建补贴”应归自己。外甥小单则主张,阁楼是自己父亲搭建的,“搭建补贴”应归自己。而单女士明明记得,阁楼是老父亲在世时由老父亲出钱搭建。单女士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最初的承租部位是一楼统间,居住面积36平方米,原承租人为单父。随着子女的出生,居住越来越困难,老父亲便在原房屋基础上搭了阁楼。单父生育有三子女,即单女士和单某姐妹及单某某。单女士1983年8月与顾先生结婚,生下儿子小顾,一家三口一直在系争房屋居住。单某未嫁,一直在系争房屋居住。单某某婚后户籍迁出,在他处居住,生有儿子小单。2000年5月,小单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单家老父亲在征收前过世。
2022年7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单女士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拟获得征收补偿款450万余元,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征收方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两套,一套价格为120万元,另一套为110万元。在450万余元的征收补偿款中,包含了80余万元的“搭建补贴”。在协商分割征收款时,三方都同意安置房中大套归单女士一家所有,小套归单某所有,但关于80余万元的“搭建补贴”三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单女士无法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
律师帮忙:
单女士找到我们咨询。单女士讲,“搭建部位”确由老父亲出资搭建。另小单曾随其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优惠政策,但房屋具体地址不得而知。我们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系争房屋“搭建部位”系谁所为,若任何一方能举出确凿证据,证明搭建部位系其搭建,由此产生的征收利益应归谁所有。若各方均无法举出确凿证据,该部分利益应归全体同住人享有;二是小单是否属于“他处有房”,我方对此应重点调查,若能发现小单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据,则小单应被排除在同住人之外。
后单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单某、小单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我们律师团队通过多方走访、调查,终于发现小单在1985年就随其父母分配了公有住房的相关证据。开庭时,单某和小单就搭建部位系谁所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但均未提交有力证据。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被告方就搭建部位主张的事实,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该搭建部位并未办理相应的登记,系改善生活之用,故该部分利益应归同住人共有。小单属于“他处有房”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同住人。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单某获得小套的安置房屋,大套的安置房屋及剩余的200多万元征收款均归原告所有。长期困扰单女士的问题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23101200110613587)
闫东方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346)
咨询预约电话:021-61439858
地址:长宁区凯旋路1522号东方明珠凯旋中心1505室(轨交3号线、4号线、10号线虹桥路站,6号出口右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