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周女士和妹妹周某两家共计六人的户籍登记在房屋内,本来谈好的是两家均分征收补偿款,但周某突然变卦,周女士无奈只得把周某一家告上法院并大获全胜。
周女士和周某是同胞姐妹。周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周父。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周女士在安徽结婚成家,生有一子小张。1990年周女士在安徽分得一套单位分配的福利公房,后该公房被周女士夫妇买成了产权房。1992年小张按照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小张在系争房屋附近读中学,并由外公外婆照顾生活。1995年,周女士夫妇工作调动至上海,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2002年在沪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离系争房屋。周某婚后于1988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所得使用面积为19.3平方米的公房的原始受配人是其一家三口。2003年1月,周某把该房卖掉,同年2月其一家三口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房屋被征收。2008年周某一家在沪他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2022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周某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53万余元。本来谈好的方案是两家均分征收补偿款,但之后周某变卦,周某认为系争房屋的所有补偿款应全部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首先,截至征收决定前,周女士一家并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其次,周女士一家已在镇江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再次,自己一家虽有单位分房,但是当年的分房面积小,仍属居住困难。周女士考虑亲情愿意让步,提出只要300万元,余下的353万元归周某一家,但周某坚决不同意,只愿给周女士一家50万元。
周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其一家三口所有。首先,周女士一家三口完全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其子小张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且实际居住多年,周女士夫妇户口他处迁入后也曾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周女士在安徽的福利房,不属于上海公房征收同住人认定应排除的“本市他处有房”的情形。其次,周某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房屋居住困难的标准是按照分房当年的标准而非现在住房标准,周某所分的公房,虽然居住面积仅19.3平方米,但当时上海市住房解困标准是人均4平方米,按照当时的政策,该住房面积完全达到了住房解困标准,当然属于福利分房。周某一家三口在享受过公房福利的情况下,虽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并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后周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庭审结束后,周女士向法庭表达考虑亲情自愿给被告一家50万元的想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一家获得50万征收补偿款,其余征收补偿款全部归属原告周女士一家所有。不懂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周某漫天要价,结果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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