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鲁女士承租的公房遇征收。房中有六人户口,分别是丈夫王先生、大女儿王女士一家三口、小女儿王某及其儿子小赵。长期以来,鲁女士夫妇随大女儿安度晚年,其乐融融。小女儿则对父母不管不问,长达十年未来看望。得知征收情况后,王某找上门,要求按照5∶2的比例分割征收利益。
上世纪七十年代,鲁女士在上海承租了一间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面积为21.9平方米。鲁女士夫妇就王女士和王某两个女儿。1987年2月和1990年12月,两个女儿相继成家。王女士与李先生婚后一直住在系争房屋,生下女儿小李后仍在此居住。王某婚后搬至夫家住,2014年7月,夫家私房拆迁,王某将自己及儿子的户籍迁回系争房屋。
2022年9月,系争房屋被征收,该户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446万余元。鲁女士作为承租人与征收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商征收款分配时,鲁女士认为小女婿家私房拆迁,已享受过拆迁优惠政策,且小女儿对自己也没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参与征收利益分割。王某则声称,夫家私房拆迁,与自己和儿子没有关系,她咨询过,私房拆迁按“产权平移”原则处理,因此,自己完全有理由要求分割征收利益。鲁女士与大女儿商议后,决定在全部征收款中拿出50万元给王某母子,遭拒。不久,王某母子将鲁女士等五人起诉到法院。
律师帮忙:
鲁女士在大女儿的陪同下,找到我们咨询。据鲁女士讲,小女婿赵某曾有一幢私房,2004年拆迁,王某对此一直守口如瓶。我们律师团队分析认为:首先,王某认可其夫家私房曾被动迁,虽然一般来说私房动迁适用的是“产权平移”原则,不视为其曾享受过拆迁安置,若王某母子根本不是被拆迁私房的产权人,但拆迁方又将他们作为该私房拆迁的被安置人予以安置,那么王某母子应视为享受过动迁安置,不能再次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王某长期刻意隐瞒真相,可以推断,王某母子作为非产权人,已在私房拆迁时享受过动迁安置。其次,2004年7月,王某母子户口最后一次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从这个角度讲,他们也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王某母子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的可能性较低。
后鲁女士等五人委托我们代理应诉,我们接案后进行了紧锣密鼓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调取到了2004年王某夫家私房拆迁的相关资料。证据显示王某夫家的私房被动迁,王某、小赵均不是该私房的产权人,但动迁时,王某、小赵作为被安置人予以了安置。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长期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户籍在册,他处无房,具备同住人资格。原告在最后一次户籍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且已享受过拆迁安置,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
(23101200110613587)
闫东方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1010221346)
咨询预约电话:021-61439858
地址:长宁区凯旋路1522号东方明珠凯旋中心1505室(轨交3号线、4号线、10号线虹桥路站,6号出口右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