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9日,殷先生与姑姑殷女士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殷先生按协议对姑姑尽到了生养死葬义务。2020年10月26日,殷女士承租的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殷女士因此获得征收款700余万元。2021年3月21日,殷女士病故。在殷先生请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姑姑遗产时,殷女士的其他亲属提出不同意见。
殷先生的爷爷奶奶生育有两个子女,即殷先生父亲殷老先生和殷先生的姑姑殷女士。殷老先生又生育有三个子女,即殷某和殷先生兄弟,及一女殷某某。殷女士与刘先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结婚,未生育,刘先生先于殷女士亡故。殷女士晚年独居在其承租的公房,殷先生常前往照料。殷女士的其他亲属却难得一见,有的甚至几十年都未见面。2019年1月19日,殷女士与殷先生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1.殷先生平日对殷女士生活各方面多有照顾,殷女士为此感到欣慰。现双方再次明确:殷女士今后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全部由殷先生负责安排照料;殷先生保证经常探视殷女士,给予精神上的慰藉。2.殷女士如有患病,殷先生保证其得到及时的治疗,包括必要的医疗护理和照顾,并支付医疗护理等所有费用。3.殷女士病故后,殷先生负责办妥丧葬事务。4.在殷先生妥善处理完殷女士身后一切事务后,殷女士所遗留的一切财产、单位支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均归殷先生所有。”
2020年10月26日,殷女士与征收方就其承租公房的拆迁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按照该协议,将征收款700余万元支付到殷女士的账户。2021年3月21日,殷女士病故。殷先生独自为姑姑办理了后事。后殷先生请求姑姑的其他亲属配合办理继承,他们均不配合。殷某、殷某某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殷某和殷某某主张,姑姑的遗产由三兄妹均分。
殷先生只能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殷先生与姑姑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在先,而姑姑与征收方之间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后,如征收方认为姑姑神志不清,他们是不会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从姑姑与征收方之间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留下的录像看,殷女士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未发现异常情况;第二,只有殷先生对殷女士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殷先生的哥哥和妹妹未对殷女士尽过赡养义务,故其二人也无权继承姑姑的遗产。《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判决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所有的700余万元征收补偿款均归原告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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