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4日 星期六
为“生命摆渡人”撑腰 48小时化解跨国“扣单”纠纷 残疾哥哥的动迁利益谁来保护? 他是乡亲们最信赖的“老娘舅”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5-05-23

残疾哥哥的动迁利益谁来保护?

赵先生的哥哥赵大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赵大为智力残障人士,弟弟赵某欲侵吞赵大的动迁利益,赵先生代理赵大诉讼维权,最终为赵大争取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赵大、赵先生和赵某为同胞三兄弟。哥哥赵大年近八旬,因患有精神疾病未婚未育。赵氏三兄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原为老母亲,三兄弟皆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赵先生和弟弟赵某各自婚后将户口迁出系争房屋。赵某婚后于1985年在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原始受配人为其和妻子汤女士、儿子小赵。1997年4月,赵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之后,赵家三兄弟的父母先后因病去世,赵大被赵先生和赵某送医长期康养,系争房屋被赵某对外出租。2003年赵某擅自把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承租人变更时系争房屋登记有赵大和赵某一家三口的户口。

2024年1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2月2日,赵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代表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805万余元。直到系争房屋被征收,赵先生才知系争房屋早已被赵某违法变更承租人的事实。在谈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时,赵某坚称其是承租人,且其一家三口户口在系争房屋,其一家有权获得大部分征收补偿款,他只愿拿出60万元给赵大。赵某对赵大今后的养老和生活问题闭口不谈。赵某的所作所为让赵先生非常气愤。

赵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在赵大和赵某二人之间分配,赵大可以多分。首先,赵某违法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赵大的权益,但鉴于承租人变更已超过20年,且系争房屋已进入征收程序,参照上海法院的司法裁判口径及相关司法实践,主张变更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无效,显然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赵某的承租人资格已难以撼动。汤女士和小赵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以同住人身份参与征收补偿款分配,故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赵大和赵某二人之间分配。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赵大属于残障人士,依赖系争房屋居住和养老,可以多分动迁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赵先生虽为赵大的胞弟,但其本人并非系争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赵先生只能作为赵大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赵大维权。要代理哥哥维权首先要启动宣告赵大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拿到赵大的监护资格后,赵先生方可代理赵大提起诉讼维权。

后赵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赵大诉讼维权。我们首先启动申请法院宣告赵大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同时要求法院指定赵先生为赵大的监护人。后赵先生作为赵大的监护人代理哥哥提起房屋征收共有纠纷诉讼,案件审理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的妻儿因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法院最终判决赵大获得500万余元征收补偿款,其余305万元由赵某获得。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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