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5日 星期日
门缝下的生命救援 “没想到两难变成了两全” 私房动迁中不基于同住人获得动迁利益 经侦民警揪出“克隆发票”内鬼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5-06-13

私房动迁中不基于同住人获得动迁利益

姜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姜先生的户口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且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其依然分得一笔不菲的征收补偿款。这是怎么一回事?

姜先生的父母育有二子,即姜先生和姜某。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姜先生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姜先生为该公房原始受配人。2001年姜先生夫妇将该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姜先生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原为姜父。1998年姜母去世后,姜父购买该公房为产权房,购买产权时姜父和姜某二人的户口登记在册。在购买公房的家庭协议上,姜某签字同意放弃购买产权,故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在姜父一人名下。2005年姜父去世,姜先生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姜某把其配偶和孩子的户口也迁入系争房屋。虽然姜某早在2000年就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但其一家三口自从老父亲去世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

2023年1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姜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842万余元。协商分配时,姜某认为其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并实际在此居住,故其一家三口均为房屋同住人;而哥哥姜先生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征收补偿款应该归属于自己一家所有。而姜先生认为,房屋是父母的财产,自己有权分得,考虑到弟弟一家户口在册且实际居住,姜先生提出自己只拿三分之一的补偿款,其余三分之二归属于姜某一家所有。但姜某坚决不同意。

姜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全部征收补偿款原则上应该参照继承,在姜先生兄弟二人之间分配。房屋征收中所谓房屋同住人概念一般针对的是公有而言,私有房屋被征收后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属于产权人,私房征收和房屋的在册户口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户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困人员,有相应的居住困难补贴。本案中,被征收的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房,姜某在购买公房为产权房时自愿放弃权利,其本人并不享有系争房屋的产权。虽然姜某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册并实际居住,但他们只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是征收补偿意义上的“房屋同住人”。私房征收补偿针对的是房屋产权人,在产权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征收补偿款应参照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姜先生的福利分房情况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虽然姜某一家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但因为姜某在本市他处拥有房产,其对系争房屋并不具有居住需求,故其一家三口并不能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利益。

姜先生在同姜某协商无果后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走向和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在庭审后的调解阶段,经过主审法官一再释明,被告姜某才彻底醒悟,不得不接受原则均分的结果。原告姜先生念及亲情,调解中在均分基础上自愿让渡给姜某42万元,两兄弟最终冰释前嫌。一场剑拔弩张的诉讼最终以法院调解结案,这是一个被告事前根本没有想到的结果。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15901996168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302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