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就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杨先生一家和杨某签有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后杨某对协议反悔,以杨先生一家并非公房同住人为由把对方一家三口告上了法院。
杨先生和杨某为同胞兄弟。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父亲,1989年老父亲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老母亲。虽然杨某的户口自报出生后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但杨某一家自1988年购买商品房后就搬出了系争房屋。1993年杨先生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杨先生一家三口为福利公房受配人。1999年杨先生将福利公房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2004年杨先生因经商不善外欠大笔债务,无奈把该房卖掉,之后一家搬回系争房屋居住,三人的户口也随之迁回。2005年老母亲去世,2007年杨先生和杨某经协商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杨某,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杨先生一家三口居住,直至被征收。
2024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19日,杨某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04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杨某和杨先生一家共计四人的户籍登记在册。兄弟俩经充分协商,达成了征收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协议,主要内容为:杨某分得征收补偿款中的304万元,其余500万余元归属于杨先生一家三人所有。杨某和杨先生一家三口都在分配协议上签了名。之后杨某迟迟不按照分配协议向杨先生一家支付款项,在杨先生多次催促下,杨某明确反悔。杨某认为杨先生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再分得征收补偿款,认为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自己一人所有。
杨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合法有效,杨先生一家获得征收补偿款有法律依据。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虽然杨先生一家户口在册并实际居住,但因其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故杨先生一家按照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确实不能享受本次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但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原被告双方之前已达成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对照本案,杨某和杨先生一家已达成家庭内部分配协议,从协议内容看,杨某认同杨先生一家公房同住人地位且愿意在家庭内部之间分配处理补偿款项,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杨某无权否认之前的协议效力。
后杨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为防止杨某领走征收补偿款,我方申请了诉讼保全,申请将涉案款项予以冻结。虽然杨某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竭力证明杨先生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均遭我方用上述观点的强力反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家庭协议合法有效,征收补偿款按照家庭协议的约定分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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