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黄先生与王女士原定于春节期间举办婚宴,并于半年前向承办婚宴的酒店支付了5万元定金。不料因春节前某地疫情突发,作为医生的王女士赴某地支援防疫工作,无法定期举办婚礼。黄先生无奈决定婚宴延期。酒店方面表示理解,但不同意全部退还定金,黄先生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该纠纷涉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黄先生以合同履行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但酒店为准备婚宴进行了食材、酒水等项目的采购,并向第三方支付了部分食材、酒水、物料等费用,产生了经济损失。后经调解,双方同意婚宴延期,黄先生补偿酒店对外支出的经济损失2万元。案例分析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应慧鹏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案中,因突发疫情,黄先生要求合同延期履行于法有据,可免除部分责任。同时,考虑到酒店已对外支付部分费用,黄先生予以适当经济补偿也合乎情理。 应慧鹏 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21038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