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王长鹏)知名女艺人马伊琍的照片被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微信文章中擅自使用,并配以整形外科、声优课课程等广告宣传,马伊琍以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传媒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2017年,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一剧中饰演角色“罗子君”。该剧播出后,上海某传媒公司于同年7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马伊琍被素颜“小三”打败?不要什么事都怪人设》《马伊琍为什么演不好亦舒女郎?》两篇文章,其中使用了4张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里的剧照作为配图。同时,微信文章中还附有整形外科医院服务项目及声优课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宣传等广告信息。
马伊琍认为,传媒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作为宣传文章的标题及配图,且文中附有提供商业服务的广告信息,试图借助自己主演电视剧的知名度宣传推广文中涉及的营利性商业服务,已严重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2018年7月,马伊琍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传媒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自己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公开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2万余元。
传媒公司认为,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并非牟利的自媒体,也不是营利性广告平台。“演员影视角色形象”和“演员自然人肖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员影视角色形象”不享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微信文章中使用的是角色“罗子君”的剧照,而非马伊琍本人的生活照。因此,传媒公司并不构成肖像权和姓名权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所登载的两篇文章,其内容涉及整形外科医院美容项目以及声优课课程的推广,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本案所涉剧照中呈现的人物形象与马伊琍自然人肖像之间具有明确的可识别性和可辨认性。传媒公司未经马伊琍本人同意就使用其肖像,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方式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传媒公司发布的文章不属于上述行为,并未侵犯马伊琍的姓名权。
对于马伊琍主张的经济损失,综合传媒公司的侵权时间、图片登载位置、内容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为4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所用图片系展示马伊琍健康、美好形象,传媒公司侵害马伊琍的肖像权未达到严重后果,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