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姚丽萍)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个决定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取向是——上海将向世界高质量敞开大门。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面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体制受到冲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挑战加剧,中国以国家立法的方式促进、保护外商投资,营造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今天通过的决定,是对国家大法立法精神的积极回应,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外商投资法在上海全面贯彻实施。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不再具有上位法依据,决定因此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并对其他地方性法规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条款予以停止实施。同时,推动扩大开放,决定支持并授权政府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积极有效作为,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法第13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对此,决定提出,本市积极争取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决定保障了上海继续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
此外,决定还提出,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这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内外资一致”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