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9年1月结婚,婚后刘女士的户口迁入了张某承租的公房,2000年2月,两人生下一女小张。婚后张某因沉迷于赌博不能自拔,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
2008年11月,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女士和张某离婚,小张由刘女士抚养,张某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8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离婚后,刘女士即带着孩子搬出系争房屋,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刘女士一边工作一边抚养孩子,生活十分不易。张某却对孩子从来不管不问,对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扶养费义务概不履行。
2018年4月,系争房屋被征收拆迁。征收时,系争房屋有张某、刘女士和女儿小张共三人的户口在册。张某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张某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20万余元。刘女士得知情况后即找到张某,还没等刘女士表达清楚来意,张某便先声夺人,口口声声说道:“房子是我父母留下来的,房屋拆迁和你们娘俩没有任何关系,想要拆迁补偿款,休想。”哪怕是刘女士作出让步,提出动迁款大部分给张某,自己和孩子少要一点钱,张某也坚决不肯答应。
万般无奈的刘女士经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咨询。我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刘女士和女儿小张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当然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该由三人均分。公房拆迁时同住人的认定一般把握三个要点,即户籍登记在系争房屋内、(截至征收时)在系争房屋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本案截至征收决定时,刘女士和女儿小张虽然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其原因是刘女士和张某已经离婚,无法也不可能在系争房屋居住。
根据相关法规,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符合以上情况之一视为同住人。由此可见,这一特殊情况并不影响刘女士和小张的公房同住人资格,况且目前刘女士和女儿租房居住,有迫切的住房需求。至于动迁利益分割份额的多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和同住人是均分的。因此,本案刘女士和女儿将会拿到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三分之二。
后来刘女士和小张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本案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判决410万元征收补偿款归两原告所有,案件以两名原告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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