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父母留下的私房被征收。多年以后,周先生的弟弟周某才把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周某本以为十拿九稳胜诉的官司最终却败诉了。
周先生和周某系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拥有两套面积分别为125平方米和78平方米产权房。1996年底,父母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为避免今后两兄弟间因为遗产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就把两个儿子叫到一起商量如何分配两套房产的问题。周先生以兄长的高姿态首先提出,将来父母去世后,父母的大房子留给弟弟,自己只要小房子(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后父母均表示同意,周某在客气了一番后也表示接受哥哥的方案。
1998年父母先后去世。周先生于1999年3月入住系争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6月,系争房屋被政府征收,周先生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了两套动迁安置房屋和12万元征收补偿款。2010年9月以后,周先生多次找到周某,要求其配合办理两套动迁房屋的入户手续,但是周某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2019年3月,周先生突然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原来周某已经把哥哥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周先生找到了我咨询,我给他梳理分析,认为本案若抗辩得当,原告周某一般是不能胜诉的。首先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兄弟之间在继承父母两套房产的问题上早已达成口头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但作为原告的周某肯定会否认这一基本事实。其次,本案原告诉求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虽然不动产作为物权没有诉讼时效,但是房产一旦被拆迁,不动产本身即灭失,相关权利人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不再保护。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明确指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但是系争房屋已经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对照本案,截至诉讼之日,周先生的父母死亡均已经超过二十年且系争房屋被拆迁已经近十年,无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还是按照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请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对此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所以本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大概率事件。
后周先生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法庭上原告虽竭力否认家庭内部协议这一基本事实,但是在我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并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过权利,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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