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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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中国新闻 2020-04-21

“总经理翻墙偷拍”的法律问题

纪玉

据媒体报道,4月18日,中电电机总经理王建裕翻墙进入宜兴华永电机有限公司厂区拍摄专利生产线,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后报警。19日深夜,中电电机回应称,王建裕没有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也未收到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通知,可以正常履职,“王建裕先生对有关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20日,宜兴公安表示,“情况还在调查中”。

上市公司总经理“翻墙偷拍”,实在是斯文扫地,引起舆论哗然。因为情节实在戏剧化,这名总经理被调侃为“最努力的公司老总”。戏谑并无不可,不过,还是要防止过于娱乐化地看待这件事。一是如果“翻墙偷拍”属实,即使不论及法律,只以一般的社会常识而论,这种行为再怎么说是错的,是对正常市场秩序和商业竞争的一种破坏;二是如果过于娱乐化,可能淹没对于核心问题的严肃讨论,即王建裕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不是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刑法》中有一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也就是说,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据律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刑点是50万元。王建裕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失、造成了多大的损失,需要进一步调查。

虽说王建裕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还有法律界人士提及,王建裕偷潜入厂区的行为,如扰乱了公司秩序,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总经理翻墙偷拍”,不能只当作一桩“奇闻”,更不能轻视可能形成的负面示范。希望相关部门早日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其行为性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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