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上海一家服装公司商场专柜担任销售员职务,在入职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张女士以自己是外地来沪务工的农村人,在上海缴纳社保也用不着为由,承诺不要求单位帮其缴纳社保,这样到手工资可以多一些。
今年初,张女士因劳动纠纷向单位申请仲裁,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服装公司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张女士签署过承诺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内容为:“因自身原因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社保纠纷时,自愿承担其后果,如有任何事情均与公司无关”。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双方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份权利及义务。虽然张女士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法院对张女士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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