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明
上篇文章中列举了现代医家中不乏应用启动量的临床事实,那么在中医的经典或其他文献中有没有这样的事实或相关论述呢?
我首先想起的是虽然载于《尚书·说命篇》,但却被中医界广为熟知的一句话:“若药弗瞑眩,厥疾不瘳。”后人对此的解释通常是,如果患者在服药后不出现头脑昏沉或眩晕似的药物反应,疾病就难以痊愈,并认为这种反应的机理是由于药后正邪相争(我认为不是正气与邪气,而是药力与邪气,即药邪相争)所致。它的特征是,患者服药后原来的病情会出现明显加重的现象(这不是中毒反应,短期内会自然消除),随后病情即会明显好转甚至痊愈。从文献看,我认为这种药物反应除了头昏眩晕类的狭义之症外,还更会出现尚难以解释的一些跟原病无关的其他症状的广义之症。
《尚书》所述的这种药物反应其实在临床上并不多见,它主要强调了治病时用药应该足量的观点。那么在中医自身的经典中有没有这方面的记载呢?
现存最早的医方著作《五十二病方》中记载了疽病的治疗。方中有白蔹、黄芪、芍药、桂、姜、椒、茱萸七味药,并提出“骨疽倍白蔹,肉疽倍黄芪,肾疽倍芍药”。根据疽病的不同类型,调整主药的剂量。这可能是迄今为止对于量效关系的最早记载。
再看《黄帝内经》中《素问·六元正纪大论》所载:“黄帝问曰:妇人重身,毒之何如?岐伯曰:有故无殒,亦无殒也。帝曰:愿闻其故何谓也?岐伯曰: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太半而止,过者死。”这段话的意思是:黄帝问道:女性已经怀孕了,给她用性力强烈(这里的“毒”并非现在所谓的毒性之义,而是指药物的偏性或用量大)的药物会怎么样?岐伯回答说:只要有导致疾病的原因存在,那么即使用性力峻猛的药物也不会伤及母婴,这也就是这种结果的原理。黄帝说:我希望了解这种原理是如何解释的?岐伯答:只要妊娠女性生了严重的积或聚的疾病,那就可以突破(触犯)平时对于妊娠用药的禁忌法则而用性力猛烈的药物,但必须在病情好转一大半后就停止用药,过度应用就会致命。上面《尚书》中的那句话以及《黄帝内经》中的这段话显然成了后人治疗大病应用重剂的学术依据,也成了后人所谓“有是病则用是药”“有病则病当之,无病则人受之”之意的经典出处。
《素问·至真要大论》也云:“帝曰:气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缓急,方有大小,愿闻其约奈何?岐伯曰:气有高下,病有远近,证有中外,治有轻重,适其至所为故也(药力到达病灶为原则)”。“有毒无毒,所治为主,适大小为制也(药力的轻或重,以所治疗的病情为依据,再选择制备合适的大方或小方)。”同样也提示了所用剂量应以病情以及药力是否到达病灶为据的观点。
另外,在《灵枢·邪客篇》中有用半夏汤治疗失眠,根据病证的新发久发而用药剂量有所不同的记载。其谓:“置秫米一升,治半夏五合……去其滓,饮汁一小杯,日三,稍益(逐渐加量),以知为度。故其病新发者,复杯则卧,汗出则已矣。久者,三饮而已也。”方中半夏剂量为五合,按古今容积剂量与重量的换算关系,五合半夏约合今之32.5-65克(《药典》中半夏的用量是3-10克),这一剂量更可视为临床上重剂用药之先例。
我国第一部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中载:“若用毒药疗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这一段语义在指出了用药剂量初始用常的同时,也提出了药物剂量的应用范围可以很大,总以能够去病为定量原则的观念。
同为中医四大经典之列的《黄帝内经》与《神农本草经》虽然都不是临床学经典,但前者提出的应用药量“以知(见效)为度”、“治有轻重,适其至所为故”以及后者的“取去(祛除病症)为度”之说,都给后世的剂量应用之限提出了基本原则(我认为治病以“去”为度比之以“知”为度应是医疗追求的更高目标),而这剂量应用的两种尺度的理论基础则都本源于“有故无殒”的哲学思想。
由上可知,上述经典中尽管没有启动量之说,但各自所述的只要药后未效就应不断递增剂量的用法,就说明了在初诊时还存在着药量不足的常见事实。而在未效的初诊剂量与后面不断递增直至生效的剂量之间的空间,就是可用启动量的药理学依据。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