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上个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仔细阅读了起诉状方才得知,自己被前妻以儿子的名义告到了法院,要求其一次性支付离婚后至儿子18周岁的抚养费,另外还要按照抚养费的标准计算承担支付双倍的违约责任,大概在四五十万元。
原来,王先生和前妻六年前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儿子不到2岁时,王先生和前妻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前妻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18周岁止。如果王先生未支付抚养费累计超过12个月,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但需要一次性提前支付儿子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同时还应当按照抚养费的标准双倍计算支付违约金。离婚后,王先生开始还能按时支付给前妻儿子的抚养费,后来随着工作的变动,支付就断断续续了。虽然前妻多次催促,但王先生一直没有放在心上,并声称自己平常也很少去看望儿子,因此抚养费也就没有必要再付了。
收到法院传票的王先生,虽然口头上装作无所谓,但是毕竟知道自己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做出过承诺,还是有点心虚,万一输了官司支付这么多钱,自己目前的经济能力实在无法承受。为此,王先生聘请了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希望自己尽可能少承担点法律责任。
庭审中,原告坚持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处理,声称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王先生违反自己的承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先生代理律师则辩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该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其订立的目的实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这种目的将决定其财产协议内容的变化。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不应等同于一般意义的合同。双方的约定无效,自己只愿意支付之前欠付的抚养费并按照协议的标准继续按时支付后续抚养费。
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方面双方无任何争议,案件焦点在于王先生违约后,是否应该一次性提前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巨额违约金。法院最终认为,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支付及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基于协议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现在迟延给付抚养费,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侵害了被抚养人的权利,根据协议中其自愿承诺,应该提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9.6万元,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平等主体”,被告支付抚养费是作为父亲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来源于父子的身份关系而非其他财产关系,该约定不具备《合同法》法律依据的支持,因此原告所主张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咨询电话:021-6143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