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父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侄子小余为户籍在册人员,在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后,小余把余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余的全部诉讼请求,小余本以为能赢的官司最终却一无所获。
余先生和余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1984年,余先生和赵女士结婚,后生有一女。1988年,余先生筹集两万元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套公房,该公租房以受配的形式登记到余先生名下,承租人为余先生,后余先生把所买公房对外出售。1987年,余某和黄女士结婚,1988年生有一子小余。1990年,余某在其本人工作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余某一家三口为房屋原始受配人,后余某一家通过房屋套配的形式获得了两室一厅的公房。2002年,余某把两室一厅的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余某夫妻二人名下。2001年,老母亲因病去世。2003年6月,经老父亲同意,小余的户口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2005年老父亲因病去世,之后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2010年,余先生的女儿结婚后从系争房屋搬出。2011年,闻听系争房屋将要被拆迁的消息后,小余找到余先生要求签订房屋动迁分配方案,在遭到余先生的拒绝后,小余强行搬至系争房屋居住,之后余先生夫妻和小余之间发生过多次激烈冲突,最终余先生夫妻无奈搬出系争房屋在外租房居住,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0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6日,余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50万余元。小余通过他人找余先生协商,要求获得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小余认为,自己在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成年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且一直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根据相关规定,自己未成年时的分房不视为福利分房。而余先生曾经享受过公房福利,余先生的女儿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因此余先生和其女儿均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在遭到余先生的坚决拒绝后,小余一纸诉状把余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
余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小余应被排除房屋同住人地位,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被告一家所有。首先,小余应该被排除房屋同住人地位。小余在其幼年时随其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是福利分房的原始受配人。且在其成年后,并没有独立获得或者和他人共同获得公房受配。小余对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小余的户口是从他处迁入,虽然其户口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此居住行为显然侵犯了其他户口在册人员的居住利益。小余并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应视为房屋同住人的特殊情形。其次,余先生一家三口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余先生虽曾有过受配形式的公房,但其公房是从市场上购买而来,根据相关规定,该房屋不视为福利分房性质。余先生和女儿户口报出生于系争房屋,赵女士户口婚后迁入系争房屋,一家三口一直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只是因为结婚或者家庭矛盾才搬出,这并不影响其一家三人的房屋同住人地位。
后余先生一家三人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原告小余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三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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