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欠巨额债务他为何要放弃房产继承? 贩假核酸检测证明还伪造公章 弟弟“鸠占鹊巢”,动迁还想一毛不拔 翻墙又翻窗欲偷钱还债  没想到仅仅三天就落网
第23版:新民法谭 2021-08-17

弟弟“鸠占鹊巢”,动迁还想一毛不拔

郭女士购买的公房征收了。其弟弟郭某作为房屋承租人且实际居住在公房内,因征收补偿利益协议分配不成,郭女士把郭某告上了法院并最终胜诉。

郭女士和郭某为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原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1984年,老公房拆迁,姐弟俩作为户籍在册人员享受了拆迁安置,分别获得了一套动迁安置房(公房性质)和货币若干。1994年后,姐弟俩先后将自己分得的公房购买成产权房。1995年,郭某出资3万元从市场上购得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郭某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且成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

2001年6月,郭女士因儿子结婚,家庭住房困难,在同郭某协商后用13万元人民币购买了系争房屋。同年7月21日,郭女士和郭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有:郭某将所拥有的系争房屋出售给郭女士;郭女士一次性支付给郭某人民币13万元整;郭某配合郭女士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至郭女士名下。协议签署后的第二天,郭女士将1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郭某,郭某给郭女士写了收据。同年8月初,郭某将房屋交付给郭女士夫妇使用。之后因郭某之妻从中作梗,郭某怠于配合郭女士变更承租人。2003年,郭女士夫妇出国创业,直到2019年2月回国。郭女士夫妇出国期间,郭某多次以自己家庭住房紧张为由要求入住系争房屋,郭女士考虑亲情答应了。系争房屋自2006年起一直由郭某夫妇居住,直至房屋征收。

2020年6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7月16日,郭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83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郭某夫妇的户口登记在册。郭女士找到郭某协商给付征收补偿款事宜,竟遭拒绝。郭某闭口不谈购房协议,坚称自己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其妻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且一直实际居住,应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购房协议没有其妻签字,为无效协议,自己会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归还郭女士的购房款。多次协商后,郭某最多只愿给郭女士100万元人民币。

郭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郭女士所有。郭女士和郭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郭某作为房屋承租人有家事代理权,该购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郭女士支付了房屋对价,且系争房屋早已交房给郭女士占有使用,郭某夫妇再次入住系郭女士帮助性质。系争房屋虽然承租人没有变更至郭女士名下,但因购买行为,房屋实际使用权早已转移给郭女士。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动迁的处理操作口径,市场上购买的公房对应的动迁补偿利益属于出资人所有。故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郭女士所有,郭某虽为承租人,其妻虽为户籍在册人员,但鉴于房屋实际使用权早已通过买卖转移的事实,二人均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郭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后郭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郭某告上法院。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被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原告郭女士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606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