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物业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老王和小王是父子俩,自从早年老王老伴去世后,父子俩便相依为命,共同居住在老王参加工作时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有住房内。前年老王去世,小王继续居住在以父亲名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并以父亲的名义继续交纳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用等各种房屋费用。最近,小王听说老公房也可以出售,为改善居住条件,小王想把父亲留下的公房改成自己的名字,然后挂牌卖掉,重新置换一套新小区的商品房。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小王,自己写了一份诉状,递交给法院,要求继承父亲老王名下承租的这套公房。小王信心满满地称母亲早年已经去世,自己是老王的唯一继承人,继承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是,法庭经过审理后,告知他“不可以”。法官当庭释明小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继承公房承租权实际就是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由于承租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法院不应越权代行,不宜在析产继承中一并解决。因此,老王去世后,小王想要继续承租父亲的公有住房应该找老王的单位(公房管理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如果小王不听从法院工作人员的劝告,坚持要求诉讼,那么小王的起诉将会被驳回。
一头懵懂的小王,无奈只能撤回了起诉,另外咨询律师,该如何处理?律师告诉小王,这类案件非常普遍。公有住房是我国城镇居民住房体系中的一种特殊住房类型,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也是我国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国家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所有权,城镇居民仅享有承租权,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传统民法上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承租权是不同的。该种房屋因其特殊的权属性质导致在市场流转上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房,同时也因其特殊的权属性质导致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成为困扰人们的问题之一。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公房承租权本身是不能继承,但是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经济价值,可占有、使用、收益,应与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因此,小王对该公有房屋承租权及其转化得到的经济利益享有继承和分割的权利。
对于小王的问题,可以有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小王作为目前公房的实际居住人及唯一户籍在册人员,可以根据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等,向公房的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变更承租权人,将父亲的名字变更为小王,自己为新的承租权人,待领取新的承租权凭证后,就可以按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进行转让,这样就能实现小王的卖房置换目的;二是如果该公房所在地块最近面临征收动迁,那么小王可以等到征收时,作为实际居住人来享有全部的征收补偿利益,从而实现对该公房承租权及其转化的征收补偿利益的继承权。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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