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村民认为村委会编纂的村志将其姓氏和事迹写错,侵犯了其人格权,要求村委会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沈某是上海市金山区某村村民。该村村委会于2016年底正式出版了村志丛书,书中记载了该村的发展历史、地理环境、风俗习惯、村庄名人及其故事等。
不久,村委会将村志发放至每户村民。沈某拿到村志后,却发现书中将其姓氏和事迹均写错,将“沈某”写成了“张某”,将“遗体捐献”写成了“申请加入上海市骨髓志愿者”,导致沈某被村民嘲笑,流言不断。沈某要求村委会更正,村委会一直拖延,沈某遂诉至法院。
沈某认为,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导致村里流言不断,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严重影响,要求村委会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村委会表示,村志编纂时间较长,确实存在失误,但并非故意,也有将其他村民信息记载错误的情况。村委会得知村志出现错误后,已召开会议,制作了勘误表并交由村小组组长签收下发。村委会不存在侵害沈某名誉的主观恶意,且采取了积极消除影响的行为,致歉声明也张贴在了村委会公告栏中。
该案审理期间,村委会又制作了一份《致歉声明》,张贴在村委会公告栏内,对村志在编纂过程中的疏漏给沈某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另该村村委会主任当面将《致歉声明》交给沈某,并向沈某表示了歉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庭审中,沈某主张的人格权主要是指名誉权。评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首先,村委会编纂村志,主要是正面宣传该村的风土人情、人文素养,主观上并无以损害或贬低沈某的人格为目的而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沈某名誉的恶意。
其次,村志在编纂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并不会对沈某的名誉造成损害。无论是“遗体捐献”,还是“申请加入上海市骨髓志愿者”都是值得颂扬的正能量的行为。村委会写错事迹,不会导致沈某本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名誉受损。
再次,村委会在认识到出版的村志中确实有将沈某姓名、事迹写错的情形后,已经积极组织班子成员商讨处理此事,制作村志勘误表告知沈某,并下发至各个小组。村委会在庭审结束后,又在村委会张贴了《致歉声明》,足以消除此事对沈某造成的不利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虽然在编纂村志的过程中将沈某姓氏、事迹写错,但并无损害沈某名誉的主观故意,也不会导致沈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且村委会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故对沈某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对沈某要求村委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通讯员 张涛 本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