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历史欠账较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机制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明确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明晰了参与程序,鼓励社会资本重点参与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并探索发展生态产业。
《意见》提出,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释放政策红利,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与资源开发利用相衔接、资源有偿使用与产权制度安排相结合等政策措施,创新产权激励、释放关联权益,给予财税支持,发挥政府投入带动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优化监管服务,建立投资促进机制;做好宣传引导,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事业,共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