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持续增强服务群众的本领 上海公布国土空间“家底” 照片岂能成“照骗” 准入广覆盖  租金可负担
第3版:要闻 2021-11-23

照片岂能成“照骗”

宋宁华

近日,几张照片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11月19日,一位名叫“飞哥在东莞”的网友,在某平台图文并茂发文:“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88万礼金+88万二房公寓+豪车一辆。”消息在网上快速扩散后,人们却发现照片是几年前一名女生和外公拍的写真被盗用。

这样被“盗图”的事件频频发生。几天前,北京一大学女生被造谣“女海王”(网络用语,指暧昧对象数量太多)。原来,一短视频账号将她的照片和毫无关联的网络传言拼凑在一起,做成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点击量迅速破万。前些天,大连一名女幼师宋某因发布涉疫不当言论被拘;但是,作为宋某的原同事,大连女子张红丽的照片却被盗图传播到网上,因为“背锅”生活受到严重困扰。

照片缘何成“照骗”?从这些事件中可以看出,这些“躺枪”者的照片有的是从微信朋友圈传播到网络上,引起了“有图无真相”的谣言满天飞;有的被无良自媒体“移花接木”,添油加醋、编造成为花边新闻,吸引眼球赚取流量。

让受害者感到无奈的是,随着盗图而来的还有扑面而至的“网络暴力”,正可谓“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有的想寻求法律的帮助,但发现由于网络传播太快,寻找谣言源头好似大海捞针;有的因为证据不足,报警却难以立案;还有人想找律师起诉,却面临动辄十万以上的维权成本以及漫长的维权之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同样有法可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即自然人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本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社会对个人隐私和权益的关注度更是不断提升。其中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作出规定,包括: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等。

有法可依,在现实中依然遭遇维权困境,这凸显出法律施行后,具体实践中法律执行、违法必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当个人隐私遭遇网络侵权时及时启动法律救济措施,让受害者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诉并得到支持,锁定造谣的源头,才能化解受害者举证难、诉讼难的尴尬。对于制谣者,要依法给予惩处,加大其侵权的成本,防止其换个“马甲”继续作恶,对其他效尤者也能起到震慑作用。对于非始作俑的谣言传播者,无论是否主观有恶意,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也必须第一时间采取删除等措施,防止谣言进一步扩散,否则同样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民的健康一样,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像重视食品安全一样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对侵犯个人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同样要严惩没商量,真正实现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人们希望拥有一片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对于普通人而言,维护这些受害者的利益就是维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今天你是一名围观者,焉知下一名被围观者又是谁?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