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女士的母亲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她和妹妹章某最终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虽然章女士之前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利益,但依然作为同住人身份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章女士和章某为同胞姐妹关系,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章母,章女士姐妹俩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6年,章女士婚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但其本人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内。1995年,章女士夫妇在上海他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其夫妇二人名下。1997年,该房屋因上海重大市政工程被拆迁,章女士夫妇作为被安置人获得了15余万元的动迁补偿款,章女士夫妇用该笔款项购买了新的产权房。1988年,章某和江苏宜兴的谭某结婚,在宜兴安家落户。1998年,章某和谭某离婚后户口从宜兴迁入系争房屋,次年章某回到上海入住系争房屋,2008年章某再婚后搬出系争房屋。2008年5月以后系争房屋一直被章某对外出租。章女士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
2020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房屋登记有章女士和章某二人的户口。在确定该户签约代表身份时姐妹俩互不相让,最后征收部门让姐妹俩共同代表该户签约。2020年4月28日,章女士和章某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12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章某认为姐姐章女士作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应属于享受过房屋拆迁福利,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章女士已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无房”的要求,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认为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款都应属于自己一人所有。在征收部门组织的调解过程中,章某最终同意给章女士60万元,再也不肯让步。
章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有房屋征收过程中,户内人员之前在他处私有房屋拆迁中获得过拆迁补偿利益是否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根据上海法院的司法裁判口径和大量的相关案例,我们认为章女士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本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章氏姐妹之间均等分割。私房拆迁补偿,是对房屋价值本身的替代补偿,并附之以政府附加的福利待遇,其主要内容是房屋价值补偿,被安置人应获利益的主要权源为所有权,故基于产权人身份而在他处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而作为非产权人在他人所有的私房拆迁过程中被明确为被安置对象,享受了住房福利,则应认定其已享受过相应拆迁安置。章女士为私房产权人,因此章女士享受过的动迁安置不视为享受过福利性房屋,不影响其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后章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认定章女士作为私房产权人在私房拆迁中所获得的拆迁利益不能视为享受过住房福利,该情形不影响章女士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身份。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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