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纪先生父母育有二子,即纪先生和哥哥纪某。上世纪七十年代,纪先生的父亲在单位分得了一套小的福利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纪父。1983年,纪某结婚后家庭居住状况更加紧张,单位顾及他们家居住条件困难,在原住房基础上为纪某夫妇增配了一套公房,新配房的承租人为纪某。之后纪某夫妇搬出了系争房屋。纪先生则一直未婚未育。1998年8月,系争房屋被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购买产权时,纪先生和父母三个人的户籍登记在系争房屋内。2000年2月,老父亲亡故。2002年1月,老母亲也因病去世。之后只有纪先生一人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1年9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同年10月12日,纪先生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61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只有纪先生一人户籍登记在册。后纪某找到纪先生,要求二人均分征收补偿款。纪先生提出自己无房居住、要求适当给予照顾。但纪某以系争房屋是父母的私房,应作为遗产均分为由,坚决不同意多分给纪先生。不久纪先生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纪某在协商无果后把纪先生告上了法庭。
律师帮忙:
纪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全面了解了案情后,认为本案在征收利益分割时,应优先考虑纪先生的安置利益。第一,系争房屋原为公房性质,纪先生作为家庭成员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且一直在此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虽然后来被买成了产权房,但是购买时,纪先生的户籍在册,其并不丧失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利;第二,系争房屋在形式上虽然是父母的遗产,但纪先生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对房屋享有居住利益,且他处无住房,有迫切的住房需求,应当首先考虑纪先生的安置利益,保障其住房需求。在此前提下,参照遗产继承在兄弟之间进行分配,不应简单地把征收补偿款按照遗产均分。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处理案件也会遵循公平原则,平衡好各方利益;第三,纪某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早已搬出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利益,故其并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安置利益。因此,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时,应充分考虑房屋来源和居住情况,保证实际居住人的安置利益,考虑被安置人的住房需求。
后纪先生委托我们应诉。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法庭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充分考虑了系争房屋的历史来源,兼顾公平公正,作出了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的判决。纪先生最终获得了400余万元的征收补偿款,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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