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父亲失智,母亲的遗产如何通过诉讼来继承?独生子女的难题,法院如何来解决?近日,普陀区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案件,首次将家事观护员制度拓展至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取得良好成效。
独生女诉请继承财产
宋老伯与朱阿姨两人系夫妻,育有一女宋女士。2022年,朱阿姨去世,年近八旬的宋老伯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独生女宋女士作为他的监护人。
考虑到家庭诸多变故等原因,宋女士决定继承母亲名下遗产。朱阿姨除丈夫、女儿外,再无其他继承人和相关近亲属。因宋老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女士希望通过公证程序继承遗产的想法没法实现,只能将父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并为父亲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要求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母亲名下遗产。
老年人权益如何保障
从程序上看,虽然原、被告名义上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原告同时又是被告的监护人,尽管宋女士为父亲宋老伯聘请了律师担任代理人,但实际上仍是宋女士“自己和自己打官司”。此外,宋老伯家仅剩父女二人,再无继承人或相关近亲属可以参与本案担任宋老伯的法定代理人。虽然从程序上看,本案诉讼可以成立,但在逻辑上仍与常理相悖。
因此,如何充分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情理法的统一,成了本案的焦点、难点。
宋老伯适当多分遗产
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普陀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决定,在本案中适用家事观护员制度,引入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参与审理,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充分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充分研究考量,法院确定邀请退休老干部担任家事观护员,三名家事观护员在接受聘任后开展家事调查,全面了解了原告诉求、本案的遗产范围、被告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今后的养老计划,并列席本案庭审。家事观护员经调查后认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被告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鉴于被告相关近亲属仅有女儿一人,在此情形下,由女儿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并为被告聘请诉讼代理人并无不妥;应当维护好被告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作为女儿的原告,还是法院、社会力量,都应当格外关注失智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虽为被告的监护人,但也不能随意替其作出放弃、减少继承遗产的决定,而应保证被告能够继承到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观护员的调查意见获得原告宋女士的认可。最终,在普陀区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一致,由被告宋老伯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适当多分遗产。鉴于宋老伯的行为能力,不宜调解结案,法院最终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双方的意思表示,判决现已生效。本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