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刘女士居住多年的公房被征收了。在双方分割征收款时,妹妹刘某对刘女士自行搭建阁楼的事实矢口否认,且认为,即便阁楼是刘女士搭的,征收利益也该平均分配,对此,刘女士很气愤。
刘女士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最初的承租部位是二楼统间,居住面积17.5平方米,原承租人为刘父。刘父2008年去世后,该房承租人变更为刘女士的妹妹刘某。刘父在世时,因居住困难,其于1985年在二楼统间的基础上,搭建了阁楼,但当时阁楼很低。刘女士1982年2月与邵先生结婚,生育儿子小邵。1995年3月二人离婚,小邵由刘女士抚养,刘女士带着小邵搬回到系争房屋与父亲同住,两人的户口也随之迁入。2010年,刘女士和小邵将原有老阁楼拆除,搭建成低处1.3米,高处2.1米的新阁楼用于居住。刘某1983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蒋。2003年刘某一家三口的户口先后迁入系争房屋,但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刘女士母子在系争房屋居住至征收。
2022年1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刘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500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80余万元,各类奖励补贴120余万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100余万元等项。
在协商分割征收款时,刘女士按照“谁搭建,谁受益”的朴素观念,主张因搭建阁楼而获得的征收款归自己。刘某一家对此坚决反对,主张按照在册户口人数以2:3的比例在两个家庭间分割。两家协商不欢而散。
律师帮忙:
刘女士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们咨询。据刘女士讲,刘某一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优惠政策,但房屋具体地址不得而知。我们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征收款刘女士母子应分得大部分,只有一小部分归刘某所有。首先,涉案阁楼一开始虽是老父亲搭建,但因当时搭建高度不够,应不属于征收补偿范围。后刘女士母子出资,将阁楼改建成征收时的状态,而阁楼高度是阁楼能否获得残值补贴的衡量标准之一,所以刘女士母子贡献较大,对由此获得的100余万元的征收款应该多分;其次,刘某是承租人,其在他处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对其能否参与征收款的分割影响不大;第三,蒋某和小蒋的户口最后一次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在里面居住过,而且结合蒋某曾经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事实,判断蒋某极有可能享受过福利分房,若能查实这一点,蒋某和小蒋都极有可能被排除在同住人之外。
姐妹俩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把刘某、蒋某和小蒋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我们律师团队通过多方走访、调查,终于发现刘某一家早在1985年就分配了公有住房,2003年刘某通过房改将该房购买为私房。在我们的启发引导下,刘女士也找到当时搭建阁楼的发票等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刘女士母子获得征收补偿款400万余元,对这个判决结果刘女士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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