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89岁高龄,其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其子赵某一家把赵先生告上法院。
赵先生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即儿子赵某和女儿赵女士。赵先生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赵先生,赵某兄妹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赵女士婚后户口即迁出系争房屋。1984年赵某和田女士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赵。1988年田女士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田女士和小赵,之后其一家三口从系争房屋搬走,赵某的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1990年田女士和小赵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91年赵先生的妻子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赵先生一人居住,直至被征收,赵先生晚年生活主要由赵女士照顾。
2022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21日,赵先生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556万余元。赵某多次找到赵先生协商分割征收补偿款,赵某认为其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遭赵先生拒绝后,赵某一家把赵先生告上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赵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赵先生和赵某两人之间分割,赵先生应当多分征收补偿款。首先,田女士和小赵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他们虽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二人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二人自户口末次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过,故二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次,赵先生应予以多分。赵某虽多年不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其婚前曾长期居住系争房屋,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户口从未迁出,该种情况并不丧失同住人身份。赵先生作为承租人且房屋征收前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司法实践中与居住有关的奖励费用应归属于赵先生所有。赵先生属于年老体弱人员,有迫切的住房需求,依靠其收入来源无法解决居住问题,只能依赖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解决居住问题。相反,赵某在本市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已经解决了居住问题。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遵循之间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正常生活的可以酌情多分”。赵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规定,司法实际中这种情况可以向年老体弱人大幅度倾斜,司法判例中一个老年人所得的数额往往能达到其他同住人的二到三倍不等。
后赵先生委托我们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田女士和小赵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征收补偿利益在赵先生和赵某之间分配,出于老人居住权益的维护考虑,法庭最终判决原告赵某分得156万余元,被告赵先生分得400万元。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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