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甲、周乙兄弟和王某某三人合伙经营一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高薪、工作轻松等说辞吸引司机前来应聘,而提供给司机的却是性能不好的车辆,以此来侵吞押金和流水费。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定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甲、周乙、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0年11月,刚失业的袁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网约车司机的信息。工作时间自由、薪资高、待遇好,袁先生二话不说便向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了简历,并成功入选面试。面试当天,周乙作为老板亲自面试,向袁先生介绍了两种工作模式:一种是帮公司跑,每日驾驶公司提供的车辆完成公司指定的流水费,剩余的盈利都算自己的,公司每月还有固定工资,不需要租车费用;另一种是给自己跑,需要按月向公司支付租车费用,每天需要跑满八小时,盈利都归自身。袁先生回家考虑再三后,出于高利润的考虑,还是决定签下合同,选择第一种工作模式,并交纳了5000元押金。
一个月后的一天,袁先生刚开始准备当天的工作,发现车辆出现异常无法启动,于是向周乙寻求帮助。周乙称汽车可能因为天冷出现故障,等几分钟后再尝试启动。一刻钟后,车辆启动了,袁先生也就没当回事。第二天,车辆再次无法启动,袁先生联系周乙安排拖车将车拖走维修。
接下来的几天,袁先生一直没法开网约车赚钱,多次询问周乙车辆具体情况,周乙都用车辆维修需要时间和暂时没有其他空余闲置车等理由推脱,也拒绝向袁先生支付工资。无奈之下,袁先生突然想到之前拍了一张车辆的行驶证,于是通过行驶证查询发现车辆拖走后仍有违章行为,便打算拿着证据向周乙算账,但后者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袁先生实在是等不了了,就联系到公司合伙人王某某去劳动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结果却只拿到了部分押金和工资。袁先生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遇到了诈骗,于是报了警。
经警方侦查发现,周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乙实际负责经营,王某某负责与被害司机洽谈。三人事先预谋,通过网络发布招聘司机信息,谎称工作简单、指标已完成、收入高等理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并支付保证金和押金。“我向司机提供的租赁车辆,在正常驾驶一段时间后会通过远程断电方式造成车辆故障假象,向他们说是车辆故障需要维修,然后再把车辆租给下一位司机。”周乙供述道。周乙等人采用拖延等方式迫使司机无法正常运营从而主动提出解约,再以此拒不退还司机缴纳的押金和流水费,最终达到快速侵吞司机财产的目的。截至案发,涉案被害司机达七人,诈骗金额共计十万余元。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甲、周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杨嘉晨 本报记者 郭剑烽
检察官提醒
网约车车主在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阅读合同内容,严格审核对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如果在租车过程中遭遇经济损失,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