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老先生晚年与赵女士结婚。婚前,他将其所有的一套别墅过户给外孙女邵某,邵某与他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事后,邵某未尽赡养义务,俞老先生与邵某对簿公堂。
俞老先生早年丧妻,晚年认识了赵女士,准备结婚。女儿俞某担心俞老先生的别墅被“骗”走,遂要求俞老先生婚前把其名下一栋别墅过户给自己的女儿邵某。起初俞老先生心存疑虑,但邵某信誓旦旦表示,一定会好好赡养外公。2022年8月,俞老先生与邵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俞老先生将自己的别墅赠与邵某,邵某保证对俞老先生尽到赡养义务。此后,俞老先生在邵某未付房款的情况下,通过“买卖”的方式,将自己的别墅过户至邵某名下,邵某也搬至别墅住。俞老先生与赵女士婚后共同居住在赵女士儿子的房子里,过了一段幸福的日子。可不久赵女士身患癌症,于2023年3月去世。俞老先生无法继续在赵女士儿子的房屋中居住,向邵某提出搬回自己的别墅,遭邵某极力反对。她提出,要么送外公去养老院,要么让俞某为外公在外租房住。为防俞老先生搬回住,邵某将别墅门锁全部更换,还声称,该别墅所有权已是自己的,若俞老先生擅自破坏门锁,她将报警。俞老先生找到俞某,请求她提供住处。俞某称,自己已退休,无力提供住处。俞老先生有家难回。
俞老先生无奈向我们求助,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为自己提供居住房屋。我们安排志愿者律师接待俞老先生的咨询后认为:一、俞某确有赡养俞老先生的义务,但俞老先生的主要诉求是让俞某提供居住的地方。如俞某真像她说的那样,她已退休,收入不高,无力为俞老先生提供居住地方,俞老先生的诉求不一定会得到支持;二、俞老先生有自己的养老金,如果他能把原属于自己的别墅从邵某处要回,他的生活基本就有了保障。《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俞老先生与邵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依照该协议,邵某对俞老先生有扶养义务,但邵某明知外公无处住,仍拒绝外公搬入,致使外公无处住,未尽到自己的义务,据此,俞老先生有权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基于以上认识,律师建议俞老先生直接以邵某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后俞老先生委托律师将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遗赠扶养协议》,邵某配合俞老先生将别墅产权登记在俞老先生名下。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邵某在获赠房屋后,不仅未按协议约定探望照顾俞老先生,甚至明知俞老先生无处安身,仍拒绝俞老先生搬入原来归其所有的别墅。邵某未按约履行赡养义务,俞老先生有权撤销赠与。遂判决支持了俞老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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