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22日 星期六
用衣物遮车牌上路 深夜游荡,专挑粗心车主“捡漏” 独居老伯偷了一条烟,两个多小时被抓 90后财务“月入”80万元? 掌握小语种却卷入异国电诈案
第15版:新民法谭 2025-02-21

90后财务“月入”80万元?

迷恋奢侈品,18个月转账给自己1400余万元,犯挪用资金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 解敏)上海某贸易公司财务李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司资金1400余万元。近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一个普通财务,挪用资金数额如此巨大,到底是怎么做到的?

李某是一名90后,日常工资已不能满足其对奢侈品的极度痴迷。李某管理着公司4个账户,其中2个账户的转账与审批均由她一人负责,无人监督,有很大的空子可钻。

对金钱的渴望以及现实方便的作案条件,激活了李某心中的贪欲,她决定“借鸡生蛋”。2022年10月,李某第一次挪用资金,购买了心仪已久的大牌包“探探路”。

慢慢地,李某尝到了甜头,虚荣心得到极大满足,胆子也越来越大,她开始频繁挪用资金,且金额也如同滚雪球般持续膨胀。短短18个月,她向自己个人腰包转账158次,涉案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平均每月入账80万元。

2024年4月,公司发现账目混乱,内部询问时,李某当场承认是自己挪用了公司资金,并归还了部分资金,但公司认为李某可能涉嫌犯罪,遂报警。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官经审查认定,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李某已全额退还被挪用资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最终,经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李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上述刑罚。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腰包,为什么是挪用资金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准备归还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图,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该案进行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在作案期间内伴随有部分还款行为,在案发后已全额退还挪用的资金,且李某并未采取隐匿销毁交易明细、财务平账等行为,也没有逃匿失联,面对司法机关讯问也始终如实供述,故没有证据证实李某采取制作假账等手段掩盖挪用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李某作为单位财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踩踏红线,造成巨大损失。财务人员应敬畏纪法、防微杜渐,牢固树立“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警觉,不越轨、不逾矩,切不可滥用权力,利用职权谋求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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