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刘先生户籍在册且一直在此居住,两个弟弟把刘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均分征收补偿款。最终法院判决并没有支持原告均分的诉求,刘先生最终如愿拿到了自己应得的份额。
刘先生父母育有三子,即刘先生、刘某和刘某某。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因家庭人口多,刘先生的父亲在其单位分得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刘父。1981年刘某婚后家庭居住状况更加紧张。经申请,在原住房基础上为刘某夫妇增配了一套公房,新配房承租人为刘某。之后刘某夫妇就搬出了系争房屋,1991年刘某分配的公房被拆迁,刘某夫妇获得一套动迁安置房。1985年刘某某婚后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之后也搬出了系争房屋。刘先生本人因患小儿麻痹症肢体障碍,虽生活能基本自理,但日常行动很不方便,一直未婚未育。1994年系争房屋被买成产权房,按当时产权购买政策,产权登记在刘父一人名下。购买产权时,刘先生和父母三个人的户籍登记在系争房屋内。2004年2月,刘父突发脑溢血亡故。2008年10月,刘母因病去世。之后刘先生一人住在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3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8日,刘先生和刘某、刘某某三兄弟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61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只登记有刘先生一人的户口。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刘某、刘某某要求三人均分征收补偿款。刘先生提出自己无房居住、要求适当给予照顾。但两个弟弟认为,系争房屋是父母的私房,动迁利益作为遗产应当均分。协商不成后,两个弟弟一纸诉状把刘先生告上了法院。
刘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形式上虽是父母的遗产,但刘先生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对房屋享有居住利益,且他处无住房,有迫切的住房需求,应当首先考虑刘先生的安置利益,保障其住房需求。在此前提下,参照遗产继承在兄弟之间进行分配,而非简单地把征收补偿款按照遗产分配。首先,系争房屋原为公房性质,刘先生作为家庭成员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且一直在此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虽然后来被买成了产权房,但是购买时,刘先生的户籍在册,其并不丧失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利。系争房屋是按照94方案购买的,购买产权时,刘先生有权也有机会成为产权人,只是因为不懂政策和法律规定,未在之后及时主张权利。其次,刘某和刘某某两人均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利益,故其两人并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安置利益。因此,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时,应充分考虑房屋来源和居住情况,保证实际居住人的安置利益,考虑被安置人的住房需求。
后刘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庭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充分考虑了系争房屋的历史来源,兼顾公平,作出了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的判决。刘先生最终获得了31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案件最终以被告刘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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