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翔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乘坐地铁自动扶梯引发的案件,提醒公众当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案件的判决结果之所以被公众聚焦,主要是它清晰回答了“助人导致第三人受伤谁担责”的法律疑问,也守护了“主动救助他人”的善行。同时,对原告责任的厘清,也出人意料——搭乘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在突发情况下不及时应变,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也有一定的过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这样的判决,既有良好的普法意义,也有安全的教育意义。现实生活中,不仅自动扶梯上可能遭遇不测,超市滑倒、公园摔伤……在这些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中,各方责任都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北京西城法院曾审理过一个案例:市民赵先生雨雪天气在公园游玩,通过一处台阶时未选择从台阶走下来,而是从一处湿滑的木质坡道下行,由于没握扶手,不慎滑倒摔伤,右脚踝关节骨折。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的安全意识不够,也要承担20%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无小事,每个人都要学会识别、消除安全隐患,遵守提示警示和注意事项,比如不在马路上边走边看手机等。只有充分做好自我保护,才能在享受公共空间便利的同时,降低安全风险,在意外来临时,避免受到伤害。
(相关报道见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