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警察局吗?我前儿媳在门口砸门要夺走孙女,你们快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行政上诉案件,纠纷的导火索竟是前婆媳的“抢娃大战”。
母亲接娃心切,被诉至法庭
时间拨回至2024年1月9日,周女士刚拿到抚养权纠纷判决书,就立马在亲友陪同下前往前婆婆家接孩子。没成想,前婆婆不仅拒绝开门,更不愿让其接走孩子。眼见接回孩子受阻,情绪激动的周女士在敲门无果后,行为升级为拍门甚至踢门。面对这一情况,前婆婆选择报警,指控周女士“故意毁损财物”。
接警后,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并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周女士及亲友故意毁损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在调查期间,警方曾多次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遭到了前婆婆的拒绝。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处罚的决定,前婆婆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前婆婆继而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前婆婆声称自己并不知晓孩子的抚养权已判归周女士所有;对此,周女士明确否认。双方还就是否损毁房门等问题争执不下。
缺乏主观故意,法院驳回上诉
周女士及其亲友是否存在毁损财物的主观故意?上海一中院认为,周女士不存在毁损财物的主观故意。结合案发当日的情境,周女士是在依法取得抚养权的判决生效后,立即前往接回孩子,其行为出发点是履行法律判决并尽母亲责任,主观意图上显属合法。周女士及其亲友并无携带工具、明确针对门体实施破坏等蓄意行为,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以破坏财物为目的的言行。本案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权执行冲突,周女士与前婆婆在亲属关系上具有复杂的情感纠葛,此类背景下的行为易出现激烈反应,但并不能因此推定其具有明确的违法故意。
拍门踢门行为与房门损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拍门、踢门行为与房门损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涉案地点的房门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自然老化的裂痕,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地点的房门损坏与周女士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某公安分局综合考虑纠纷起因、周女士的行为情节、房门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周女士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前婆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陈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