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09日 星期六
听讲居民意外成为“活教材” 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承租人身份未必多分房屋动迁款 一纸户籍背后的司法温度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5-08-08

承租人身份未必多分房屋动迁款

徐某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徐某认为自己是承租人且是房屋实际居住人,当然要比其他同住人分得更多的征收补偿利益,但法院判决结果显示,作为承租人的徐某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仅为同住人徐先生的三分之一。

徐先生和徐某为父子关系。徐先生已92岁高龄,有一儿一女,即儿子徐某、女儿徐女士。妻子早年因病亡故,徐先生一人把儿女养大成人,生活艰辛一言难尽。徐先生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徐先生,徐某和徐女士兄妹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3年徐某和刘女士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徐。1987年12月,徐某在其单位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26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分房后徐某一家从系争房屋搬出,徐某的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未迁出。2008年,经徐先生同意,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徐某。2015年徐先生因日常需要照顾便随女儿徐女士居住生活,而徐某对父亲则疏于照顾。2016年徐某夫妇将自己的房屋对外出租后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4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5日,徐某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521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徐先生父子二人的户口。在协商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时,徐某认为自己是房屋承租人且实际居住,要求多分征收补偿款,至少要拿到300万,不愿让步。

徐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父子俩之间分配,但分配比例不是均等的,应当多分的是徐先生而非徐某。首先,徐某享受过福利分房,其承租人身份的取得是徐先生让渡的结果。若非徐先生让渡承租人给徐某,徐某作为户籍在册人员是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的,当然也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徐某虽在征收前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但其本人在本市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其居住系争房屋的行为实际上是以牺牲徐先生的居住或者出租利益为代价的。不能因为其实际居住就一定能获得与实际居住有关的动迁补偿利益,否则就失去了公平。其次,徐先生可多分房屋征收利益。徐先生年老体弱,其收入不足以用来买房解决居住问题,其住房问题只能依赖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来保障。上海高院关于公房补偿款分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遵循人均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是下列情况除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因此徐先生可以多分征收补偿利益。况且本案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并不多,如果不对徐先生进行大幅度倾斜,其根本不能解决居住问题,也无法体现公平和公正。

后徐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徐先生分得补偿款中的400万元,其余121万余元属于被告徐某所有。后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一个被告徐某事前根本没有想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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