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09日 星期二
典型案例为青少年普法 个性化家庭教育“处方”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享受过福利分房也能分得公房动迁利益 暖心案例诠释“司法为民”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5-09-05

享受过福利分房也能分得公房动迁利益

钱某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协商分配不成,钱某把表妹王某告上了法院。钱某享受过福利分房,但通过法院判决,竟然也分得了公房动迁利益。

钱某的爷爷老钱有一子一女,即钱大和钱女士。1977年钱大夫妇生下一子钱某,1978年钱女士夫妇生下一女王某。1982年,钱大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公房受配人为钱大夫妇和儿子钱某,分房时钱某年仅6岁。1994年,该福利公房被购买成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在钱大一人名下。1993年,老钱所在单位上海某企业考虑到老钱对单位的贡献,奖励其一套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该房屋通过公房受配的方式分配给老钱。老钱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就把孙子钱某和外孙女王某一起作为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分房时钱某和王某的户口一并迁入系争房屋。该公房的原始调配单上有老钱、钱某和王某三人,老钱为该房屋承租人。1998年老钱因病去世。1999年经协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某,2002年后系争房屋由钱某居住使用,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3年10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征收时房屋登记有钱某和王某二人的户口,同年11月25日,王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补偿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48万元。钱某找到王某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遭王某拒绝。王某的主要理由是,钱某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再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钱某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当在钱某和王某之间均等分配,因动迁时钱某实际居住系争房屋,钱某还可适当多分动迁款。首先,钱某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关于公房动迁补偿过程中同住人的认定,按照上海市公房政策的相关规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其中他处无房是指他处无福利性分房。钱某在本市他处确实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其在他处享受福利分房时为未成年人。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对此,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给出答案,该会议纪要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这一会议纪要也成为2020年以后上海法院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新口径。对照本案,钱某虽在其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且其在成年后作为公房原始受配人重新获得了公房受配,亦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当然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次,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某时,是钱某让渡的结果,若动迁利益归属于承租人王某一人显然有失公允。

后钱某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经过法庭审理,钱某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通过法院判决钱某获得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3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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