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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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版:新民法谭 2020-05-15
家产

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叶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就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叶先生一家和叶某签有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后叶某反悔,以叶先生等并非公房同住人为由把叶先生一家三口告上法院。

叶先生和叶某系同胞兄弟。父母亲在上海留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父亲,1983年父亲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母亲。虽叶某的户口自报出生起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叶某一家自1992年购买了商品房后就搬出了系争房屋。

1990年2月,叶先生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叶先生夫妻和女儿均为福利公房原始受配人。1994年叶先生将福利房屋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1996年叶先生把自己的房屋卖掉,之后和妻女一家三口搬回系争房屋住,三人户口也随之迁回系争房屋。1997年2月,老母去世,叶氏兄弟经过协商将系争房承租人变更为叶某,之后系争房一直由叶先生一家三口居住。2018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同年10月,叶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8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叶某和叶先生一家三口共四人的户籍登记在册。叶氏兄弟经充分协商,达成了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主要内容为:叶某分得征收补偿款300万元,其余480万余元征收补偿款归属叶先生一家三人所有。叶某和叶先生一家三口都在分配协议上签了字。之后叶某反悔,要求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自己一人所有。

叶先生找到我咨询,我给他分析本案,认为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叶先生一家获得征收补偿款有法律依据。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虽叶先生一家户口在册并实际居住,但因其一家三口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叶先生一家按照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确实不能享受本次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但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原被告双方之前已达成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协议。

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对照本案,叶某和叶先生一家已达成家庭内部分配协议,从内容看,叶某认同叶先生一家公房同住人地位且愿在家庭内部之间分配处理补偿款项,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叶某无权否认之前的协议效力。

后叶先生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虽然叶某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竭力证明叶先生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以图说明享受征收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均遭到我方以上述观点强力反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家庭协议有效,案件以被告叶先生一家的胜诉而告终。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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