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吸引眼球” 来沪就医,却将财物忘在地铁站厅 承诺返利不兑现  退保要收手续费 4S店销售私吞购车款159万元
第7版:读者之声 2020-08-21
掉包公司收款二维码,一笔笔款项收入自己腰包

4S店销售私吞购车款159万元

“李戴桃僵”的二维码

近日,市民沈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在普陀区千阳路上的一家4S店购车,扫码付款时,店家的支付宝二维码竟被销售员用其个人的二维码“李代桃僵”。受害消费者有多人,涉及金额达159万元。事发后,4S店甩锅,暂仍拒绝给车或退款。无辜的消费者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销售员收款做手脚

7月18日,沈先生和爱人刁小姐在位于普陀区千阳路107号的一家4S店(上海众国凯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定一款轿车,并于当天向销售员小何支付了5000元定金。汽车销售合同总价为32.6万元。

7月25日,沈先生在销售员小何的指导下,向上海银行申请21万元的贷款。

7月29日,沈先生接到销售员小何的电话通知,称可以来验车了。“验车时,我注意到汽车的4个轮胎,生产日期均早于车辆出厂日期(2020年7月)半年以上。”沈先生提出交涉。小何口头答应,汽车总价“优惠”6000元,催促沈先生快点支付首付款。“我选择支付宝付款。销售员小何向我们出示了一个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我付了10.5万元。”但之后,沈先生收到贷款反馈,他原本申请的是21万元,实际只获批了17.1万元。于是首付金额需要增加,小何要求沈先生再支付3.9万元。第二笔3.9万元通过支付宝付款始终提示失败。先后试了多次后,当晚,沈先生在小何的要求下,将3.9万元通过支付宝直接转入小何的银行卡。

销售员被警方控制

按约定,沈先生付清首付款后,于7月31日可以提车。之后沈先生打电话催问,小何表示要延后,并承诺8月1日提车,后又说改到8月3日。

8月3日还没到,8月2日,整个骗局的肥皂泡就破了。“那天我接到长征派出所信息,得知小何诈骗吞钱,已被警方控制。”此时沈先生才了解到,整个购车过程中,销售员小何在最关键的一处地方动了手脚。“他提供给我扫码的付款二维码,不是4S店公司的,而是他个人的;小何将自己的二维码,修改成了公司的抬头。钱全部进了小何的个人腰包!”

据沈先生了解,与他境况类似的受骗者有多人,其中被骗金额最多的在40万元左右。沈先生关心的是,他的车怎么办?他向4S店提出退款或提车,被拒绝。

4S店“暂时”无法善后

8月6日下午,记者与这家4S店(上海众国凯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据销售经理杨先生反馈,沈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据透露,涉事的销售员小何今年5月刚刚入职,今年30岁。他们也是在8月2日刚刚知晓此事,并仍在配合警方进一步调查。

针对消费者提出退款或提车的要求,杨经理表示,此事涉及刑事案件,公司希望警方对此事调查完毕,并跟踪清楚被骗资金流向后,才能给出最后答复。他强调:“钱并没有进到公司的账户。”并依旧说,暂时无法满足消费者提车或退款的要求。

对于这一说法,沈先生提出质疑:“我是向4S店购车的,销售员个人行为出错或违法,难道不应都由公司承担吗?公司内部管理不善不应由消费者背锅。”

“公司应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要求提车或退款,是合理要求吗?记者咨询了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认为,销售员小何接待沈先生的整个购车过程,属于其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就算销售员个人违法乃至犯罪,公司也必须认账,承认购车人支付的该款项就是购车合同项下的购车款。”

吴律师表示,《民法总则》第八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内控不严,未能维护交易安全,导致员工实施欺诈,公司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4S店应向购车人承担所有民事法律责任。”

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的孙英杰律师也认为,销售员系4S店员工,代表4S店在顾客购买汽车的整个过程中提供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介绍车型、商业谈判、合同订立、指导客户付款、办理相关手续等,都是其本职工作。“上述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对4S店发生法律效力,后果由4S店承担。”同时,顾客在本案特定的情况下,有足够的理由对销售员所实施的前述行为予以信赖。因此,销售员收取车款后是否交付给4S店是其双方之间事务,4S店不能以此对抗顾客,而应当直接向销售员主张权利。顾客有权利要求4S店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退一步讲,4S店销售员于工作时间在4S店内与顾客就汽车销售事宜进行洽谈、签约、收款等行为,顾客基于一般判断有理由相信销售员有权实施该等行为,销售员行为也会构成表见代理,后果由4S店承担。

不过,此事在网上也引发了其他声音。也有读者认为,4S店同样是受害者,希望待查清案件事实,厘清钱款走向之后,判明责任认定后,再与消费者协商善后事宜,是可以理解的。

普陀警方介绍案情

据普陀警方介绍,8月2日,该4S店销售人员何某来到长征派出所自首,其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骗取了7名客户共计约159万元购车款。

何某供述,自己有一段时间旅游、泡吧等,所花费用远远超过了经济承受能力,为此四处借钱,甚至还借了不少网络贷款。今年5月,何某开始恢复工作,但每个月的薪水对于100多万的债务而言杯水车薪。于是,何某动起了客户购车款的歪脑筋,为让客户安心向其转账购车款,何某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名改成了公司名字,冒充公司收款。每次转账都在4S店内操作,客户都没有留意。自2020年7月起,何某以收取定金、购车首付、尾款等各种名义诈骗7名被害人共计约159万元。所得赃款均已被何某用以偿还之前挥霍所欠下的债务。

8月2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普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截至发稿,沈先生表示,目前4S店态度依然:不给车,不退款。“让我们怎么办呢?”

本报记者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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